二、大病救助的申請材料
個人申請提供以下材料: (1)醫療救助申請書; (2)戶口簿、申請救助人身份證; (3)農村(城鎮)低保證復印件; (4)申請救助人住院的出院證明、轉院證明; (5)住院醫療費用發票原件; (6)醫療診斷書、病歷復印件。 村(居)委會應當: (1)調查核實; (2)組織村(居)民代表評議; (3)符合條件的村(居)公示; (4)對不符合條件的返回申請人。 鎮社會救助辦應當: (1)調查核實; (2)符合條件的返回村(居); (3)不符合條件的返回村(居),並書面告知不符合條件的原因。 區民政局 (1)復核審批; (2)符合條件的返回村(居)公示; (3)不符合條件的逐級返回。經核實審查通過之後,對符合條件的發放對象發放救助金 。三、大病救助的相關規定
《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