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人包括在投資者的範圍內 規定:合格投資者是指依法設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有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對單壹產品投資不少於壹定數量並符合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其中,自然人應當有超過兩年的投資經驗,和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於300萬元,家庭金融資產不得少於500萬元,或其最近三年的平均年收入不低於400000元; 依法設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最近年度終了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或者銀監會認為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的其他情形。 解讀:在此之前,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只面向機構投資者銷售。《辦法》補充稱,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可向合格自然人銷售,銷售門檻符合新資產管理規定,基本符合私募股權基金對合格自然人的要求。保險資產管理也有望正式將高凈值人士納入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的客戶群體。
2.它可以由金融機構以傭金的方式銷售 規定: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可以自行銷售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也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和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銷售保險資產管理產品。 解讀: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的銷售渠道也將擴大。本辦法旨在配合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可以銷售給自然人的規定。此前,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不能在銀行以傭金的方式銷售。 但個人投資者只能購買三種類型的機構: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互聯網渠道和財富管理公司不在銷售機構的範圍內。
3.投資門檻為30萬元 規定:投資於單壹固定收益產品的金額不得低於30萬元; 投資壹種混合產品的金額不得少於40萬元; 投資於單壹股權產品、單壹商品和金融衍生品的金額不得低於100萬元。 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投資於非標準化債權資產的,單個合格投資者的委托資金金額不得低於100萬元。 解讀:投資門檻符合證券期貨資產管理方案要求。這四類區分了產品的性質,最低股權投資為80% 規定: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按投資性質分為固定收益產品、股權產品、商品及金融衍生產品和混合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