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繭絲綢協調小組、財政部關於印發《國家繭絲綢發展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遵照國務院關於設立國家繭絲綢發展風險基金(以下簡稱發展風險基金)的決定,為加強對發展風險基金的監督管理,根據國家有關基金管理規定,國家繭絲綢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協調小組)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發展風險基金是國家建立的主要用於保證國家廠絲儲備制度的有效實行,加強繭絲綢行業的基礎性科研與開發,促進繭絲綢行業穩定、協調、健康發展的專項資金。第三條 發展風險基金納入中央財政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第二章 基金的來源和使用第四條 發展風險基金來源構成,包括: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同意的資金;廠絲、坯綢產品出口配額有償使用的收入;經營國家廠絲儲備稅後所得的收益;經營國家廠絲儲備回收的墊息資金。第五條 廠絲、坯綢出口許可證發放單位必須在出口經營單位繳納配額有償使用費後,方能發給相應的出口許可證。廠絲、坯綢出口配額有償使用費由協調小組指定的收取單位,按時繳入“國家繭絲綢發展風險基金收入”科目。第六條 國家廠絲儲備委托經營單位應在歸還到期貸款時,將應歸還的墊付利息,以及經營國家廠絲儲備稅後所得的收益,按年就地用“國家繭絲綢發展風險基金收入”科目繳入中央國庫。第七條 發展風險基金的使用方向和範圍;墊付國家廠絲儲備的貸款利息;墊付、彌補經營國家廠絲儲備的風險損失;蠶種改良、蠶繭基地建設、絲綢產品科研開發以及市場開拓的貼息或資助。第三章 項目批準、批準與執行第八條 協調小組辦公室根據國家廠絲儲備的數量、貸款數額及經營情況,提出儲備資金墊息及儲備風險補償的用款計劃,報協調小組批準。第九條 按照協調小組確定的原則,協調小組辦公室根據有關省(區、市)和有關部門提出的項目建議,經綜合平衡後,提出發展風險基金使用項目計劃,報協調小組批準。第十條 協調小組辦公室將批準的項目書面通知項目單位和有關省(區、市)及有關部門,同時抄送財政部。第十壹條 財政部根據協調小組審定批準的基金使用項目和用款計劃,以及發展風險基金的入庫情況,及時將項目資金從“國家繭絲綢發展風險基金支出”科目劃撥給基金使用單位。對中央企業的項目資金通過主管部門撥付給基金使用單位;對各地方的項目資金,通過各地財政部門劃撥給基金使用單位。第十二條 國家廠絲儲備委托經營單位憑貸款銀行的承貸協議申請貸款墊息,財政部依據協調小組批準的用款計劃和實際應付息金數額,從“國家繭絲綢發展風險基金支出”科目劃撥;國家廠絲儲備的政策性虧損,按《國家廠絲儲備管理暫行辦法》中的有關規定,經協調小組同意後,由財政部從“國家繭絲綢發展風險基金支出”科目墊付或彌補。第四章 監督、檢查與違章處理第十三條 協調小組辦公室和有關省(區、市)繭絲綢主管部門應跟蹤檢查發展風險基金的使用情況,並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制度。第十四條 基金項目的使用單位均必須提交基金使用項目執行情況報告,並接受監督、檢查。第十五條 有關省(區、市)繭絲綢主管部門應於每年三月底之前向協調小組辦公室報送上年度執行情況的專題報告。第十六條 協調小組辦公室根據財政部、指定銀行以及省(區、市)繭絲綢主管部門提供的情況,及時向協調小組提交發展風險基金使用情況報告。第十七條 對基金基本項目使用單位以不正當手段騙取發展風險基金,擅自改變發展風險基金用途,不按照規定內容和期限報送基金使用情況報告,不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等違章行為,視其情節和性質,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第十八條 對有關部門發生截留、挪用和拖延發展風險基金,或不按規定期限將回收的發生風險基金劃入“國家繭絲綢發展風險基金收入”科目的,協調小組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第五章 附則第十九條 發展風險基金的財務管理細則,由財政部根據本辦法商有關部門制訂。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協調小組負責解釋和修訂。第二十壹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