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
退休公職人員在退休前或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行政處分,但可以追究;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依照規定給予相應處理,非法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行為的個人財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公職人員離職或者死亡,在履行職責期間有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服刑後如何計算退休金
1.職工被判刑或勞教的,其個人賬戶在服刑或勞教期間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管,繼續按記賬利率計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個人賬戶金額按照銀行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2.被判刑或勞動教養的職工,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後釋放。對於企業職工,被判刑前已繳費15年的,對於機關事業單位,中年人繳費10年,新人繳費15年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3.職工被判刑或勞動教養後刑滿釋放,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個人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則不能正常辦理退休手續,其個人賬戶內的全部存款壹次性支付給他,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4.職工已經處於退休狀態並領取正常養老金的,退休後被判刑或者被勞教的,服刑、勞教期間不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停發基本養老金。刑滿釋放或勞動教養期滿後恢復政治權利後的基礎養老金,按服刑和勞動教養前的標準發放,也就是說,服刑期間即使養老金有較大增長,服刑人員的養老金也不會隨之增加,而是按服刑前的標準發放;
5.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緩期執行的,在拘役或者緩刑期間可以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但不參加基本養老金的調整;
6、被判處管制和監外執行的退休人員可以繼續支付基本養老金,但不參加基本養老金的調整;
7.退休人員在服刑、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余額的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其他相應待遇;
8.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未經定罪被拘留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如果法院認定他無罪,通緝令或者拘留期間的基本養老金會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