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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養老保險財政補貼

現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中國歷史上第壹個面向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其意義已經遠遠超出了它為部分農民提供的經濟保障。但是,由於在制度設計上沒有真正的政策和資金支持,農民沒有積極性參加社會養老保險。隨著社會的發展和農村社會工作者的分化,要求我們對現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進行全面的思考。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最佳選擇。尊老愛老是中華民族千百年來的傳統美德,家庭養老壹直是我國農村最主要的養老形式。然而,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低效的農村自然經濟正逐漸被高效的新經濟形式所取代。農民的觀念在轉變,農村家庭規模逐漸縮小,農村老齡化趨勢逐漸加劇,家庭養老功能逐漸退化,家庭養老逐漸成為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的瓶頸。作為完全由政府補貼的國家福利項目,雖然充分體現了社會保障制度追求公平的原則,具有很強的收入再分配功能,但由於資金來源單壹,發展中國家不可能采用,給政府帶來沈重的財政負擔。而“市場失靈”和“市場缺陷”也決定了市場本身無法產生理想的社會養老模式。第壹,個人短視行為。有些人在做經濟決策時不太關註未來消費的效用。第二,謹慎。由於長期以來政府被認為有責任保障老年人和弱勢群體的最低生活水平,因此造成了個人道德危機。第三,市場無法提供壹個旨在照顧低收入人群終身的養老保險計劃。第四,市場無法解決個人在準備養老時可能面臨的各種風險。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作為壹種準公共物品,具有明顯的外部效應和社會效益。對於政府來說,無論農民做出什麽選擇,政府提供養老保險補貼的效用都會大於不提供補貼的效用;對於農民來說,如果政府不提供補貼,就沒有支付的動力。因此,政府補貼、農民繳費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成為農村養老保障的最佳制度選擇。政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責任主體。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資金籌集上堅持“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因為大多數集體沒有能力或者不願意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補貼,絕大多數普通農民拿不到任何補貼。因此,這種籌資方式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只是壹種針對農村個人的強制性儲蓄性養老保險方案,而不是真正的社會養老保險,這也是多年來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壹直沒有開展的重要原因。從發達國家發展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踐來看,雖然農民只占總人口的極少數,但政府並沒有忽視少數人的“三農”問題,農民享有很高的政治和社會地位。與城市相比,農民收入水平低,這是世界範圍內的普遍現象。為了縮小城鄉差距,工業化國家通過大量補貼鼓勵農民參加公共養老體系。作為發展中國家,雖然我國財政實力有限,但農民本身的人均收入也較低,在低收入水平上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所需的財政補貼也相應較低。事實上,分稅制改革以來,中央和省級政府的財力逐年增加,有能力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提供資金支持。政府提供財政支持(補貼)的方式可以參考加拿大的農民年金制度,采用繳費確定性模式。確定性繳費方式是指通過預測確定壹個相對穩定的年金繳費標準,然後按照這個標準繳納養老保險基金(包括農民個人和政府的繳費),全部或部分存入農民個人賬戶;農民到壹定年齡退休時,個人賬戶存儲的金額(本金加經營利息)作為養老金,可以壹次性領取,也可以按年或月分期領取。這種模式通常可以表述為“以收定支”。加拿大農民年金制度是1991根據凈收入穩定賬戶(NISA)建立的。賬戶包含兩部分:基金1和基金2。基金1為參與者的存款賬戶;基金2是來自聯邦政府和省政府的配套補貼以及從這兩個基金的存款中獲得的利息。允許參與者在基金中存款1,上限為其過去五年農產品平均凈銷售收入的20%(最高1.5萬加元)。壹旦參與者存入壹定金額的資金,NISA行政官將通知聯邦政府和省政府將相同金額的資金存入農民基金賬戶2(聯邦政府和省政府各50%)。農民的儲蓄和政府給予的配套補貼是發放退休年金的基礎。在中國,目前政府還不具備平等存款補貼的能力。但只要每個月在參加繳納養老保險的農民賬戶上存2元錢,就能極大地調動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積極性。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構想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目標應按照“低水平、廣覆蓋、個人繳費、政府(或企業)補貼、地區集體補充”的原則進行設計。所謂低水平,是指低標準繳費,低標準享受。農民達到法定年齡後每月領取的養老金數額,應以當地基本生活需求為準。所謂廣覆蓋,體現在沒有城鎮戶口的各類人群都可以參保。所謂個人繳費,政府(或企業)補貼,是指對於真正意義上的農民來說,除了個人繳費,政府還要對農民的個人賬戶進行相應的補貼。對於農民工,個人繳費和企業補貼相結合。區域集體補充是指對於相對富裕的農村,集體可以為農民建立壹定的統籌補充養老金。這種目標模式基於以下原因:壹是財政實力不強,農民收入低,土地保障有限。二是充分體現了公平與效率的結合,既保證了公平,又由政府(或企業)給予補貼;並提高效率,堅持以個人賬戶為主的儲蓄積累模式。第三,立足國情,考慮城鄉差異和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的現實,遵循由低水平到高水平的發展規律,逐步將二元養老保險方案與全國統壹的城鄉壹體化養老保險方案相統壹。加快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工作,落實政策和資金支持。規範政府與農民、企業和農民工的責權利關系。從農村居民單壹繳費到政府(或企業)和農村居民共同分擔的合理繳費結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運行機制動態平衡。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通過基金的設立,我們將確保政府對農民補貼的資金來源。資金來源可以先考慮對農產品消費者(城鎮居民或企業)征收消費稅(稅收必須是價外稅,否則容易通過農業生產資料或日常消費品轉嫁給農民,達不到設計的預期效果)。其次,因地制宜,取消農業稅後向農民征收壹定比例的社會保險稅,以充實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第三,調整地方財政支出,適當返還農業稅和合理分配城鎮土地使用稅,強化地方財政責任。四是城鎮工業企業、外資企業、服務企業等雇用農村勞動力的經濟單位繳納壹定數額的人力資源使用費。最後,調動鄉鎮企業的積極性,為社區社會的發展做貢獻。建立健全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確保農民角色轉換(農民到農民工)時養老保險關系能夠順利轉移。對於非城鎮戶口人員,依托當地信用社建立個人養老保險關系。在當地農村保留個人養老保險關系的,視繳納養老保險費情況,由政府給予補貼。按時或按期繳納養老保險費,每月補貼2元並存入其個人賬戶。那些不付款的人將得不到補貼。農民工要將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到工作地,其政府補貼政策自動取消,由所在企業補貼。企業補貼根據國家規定和企業經營情況,按適當比例註入其個人賬戶。養老保險關系未轉移到工作地的,企業不予補貼。工作單位變動或回家務農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到新的工作地或回農村,執行上述相應政策。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應單獨考慮。對征地時16周歲以下的失地農民給予壹次性貨幣安置。對於征地時處於勞動年齡的被征地農民,已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15年的,可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不滿15周歲的,參加當地政府規定的“低標準繳費、低標準享受”(簡稱“雙低”)的基本養老保險。對征地時年滿50周歲至60周歲的女性,不符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雙低”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參加農村養老保險。對征地時年滿60周歲的被征地農民建立基本生活補助制度。資金籌措主要來源於被征地農民的土地征用,個人無需額外支付。通過家庭儲蓄和從事較輕的農業勞動來鼓勵自我保護。把農村家庭養老作為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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