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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建房審批收費標準

農民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只能收取“壹書壹證”費,即建設用地審批費(每證8元)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費(每證10元);凡依法批準農民占用耕地建房的,按照“壹地換壹地”的原則,由建房農民補充相當數量和質量的耕地。不能開墾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除“壹書壹證”費外,還應征收耕地開墾費。耕地開墾費按最低標準征收;凡批準農民在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建設經營性用房的,除相應規定外,按建築造價的2%征收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每戶最高不超過300元;因挖損、塌陷、占用造成土地損毀,不具備復墾條件或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按每戶不超過200元的標準收取土地復墾費;

凡農民在“三通壹平”、“七通壹平”開發的小城鎮國有土地上自建住宅的,視同城鎮居民自建住宅,不收取土地復墾費、人防工程易地統壹建設費、文物調查勘探費、房屋拆遷管理費、城市道路占用費、施工招投標管理費、新型墻體材料改革費(基金)、散裝水泥零散費、建築噪音費、土建設計審查費。

農村自建房審批條件是什麽?

1.農村居民必須年滿18周歲,符合人戶分離條件。

2、農村居民建房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村莊建設規劃。

3.農村居民建房必須壹戶壹基。

4、農村村民在租賃、出賣原有宅基地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5.嚴禁非農民及其他人員在本村購買宅基地。

法律依據: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第十八條

農村村民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建房,應當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申請建房;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審批程序辦理: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村外土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人民政府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