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農民在“三通壹平”、“七通壹平”開發的小城鎮國有土地上自建住宅的,視同城鎮居民自建住宅,不收取土地復墾費、人防工程易地統壹建設費、文物調查勘探費、房屋拆遷管理費、城市道路占用費、施工招投標管理費、新型墻體材料改革費(基金)、散裝水泥零散費、建築噪音費、土建設計審查費。
農村自建房審批條件是什麽?
1.農村居民必須年滿18周歲,符合人戶分離條件。
2、農村居民建房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村莊建設規劃。
3.農村居民建房必須壹戶壹基。
4、農村村民在租賃、出賣原有宅基地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5.嚴禁非農民及其他人員在本村購買宅基地。
法律依據: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第十八條
農村村民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建房,應當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申請建房;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審批程序辦理: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村外土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人民政府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