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第十七條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特殊情況下,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二、殘疾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工傷與職業病分級?
七個年級
24)四肢大關節人工關節術後,人基本能自理;
25)四肢大關節創傷性關節炎,長期反復積液;
八年級
21)慢性骨髓炎是開放性骨折感染所致,反復發作;
22)四肢大關節創傷性關節炎,無積液;
九年級
22)肢體損傷後壹年仍有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腫的患者;
23)骨折內固定後,無功能障礙;
十級
14)全身各部位骨折愈合後無功能障礙;
三。殘疾後的治療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職工在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接受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第三十壹條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停職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第三十五條因工致殘的職工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下列待遇:
(壹)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12個月,八級傷殘10個月,九級傷殘8個月,十級傷殘6個月;
(二)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