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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的法定擔保範圍

法律主觀:

壹、留置權的擔保方式有哪些

留置擔保是指債權人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依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該財產,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留置物的所得價款中優先得到清償。

二、留置權成立的條件

依《民法典》之規定,留置權之成立,需具備以下要件:

1、債權人占有債務人之動產。債權人須合法占有債務人動產。

2、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3、動產之占有與債權屬同壹法律關系。另外,企業之間留置不受同壹法律關系之限制。

留置權的效力:

1、留置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2、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

3、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債務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4、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5、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債務人與債權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後,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7、同壹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同壹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質權與未登記抵押權並存時,質權人優先於抵押權人受償。

三、留置權取得的積極要件

1、須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留置權的目的,在於擔保債的履行,因此享有留置權的應當是債權人。至於債權的發生原因,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留置權的取得,債權人須合法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其占有方式是直接占有還是間接占有均可。但單純的持有,例如,雇傭人操持家務,則其在工作中使用家中的器具,是持有而不是占有,故不能成立留置權。債務人代債權人占有留置物的,留置權不成立。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道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仍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權。

2、須債權已屆清償期

債權人雖占有債務人的動產,但在債權尚未屆清償期時,因此時尚不發生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問題,不發生留置權。只有在債權已屆清償期,債務人仍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才可以留置債務人的動產。

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清償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3、須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系

債權人所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必須與其債權的發生有牽連關系,才有留置權可言。就我國的司法、立法實踐看,留置權中的牽連關系則為債權與留置物占有取得之間的關聯,即債權與標的物的占有的取得是基於同壹合同關系。在債權的發生與標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因同壹合同關系而發生,並且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留置權。例如,保管人因保管物的瑕疵而受損害的賠償請求權,對該物有留置權。再如,承攬人對承攬費的請求權,對承攬標的物有留置權。與其他國家的立法相比較,我國的這種做法對留置權的發生限制較嚴,從進壹步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來講,有必要對留置權的範圍適當地予以擴大,如對於債權與標的物的返還是基於同壹生活關系的,亦應認為i有牽連關系。例如,散會後二人錯拿了對方的雨傘,則壹方的返還請求權與對方的返還請求權,是基於同壹生活關系發生,從而各自對對方的雨傘有留置權。實現留置權即將留置物變價並優先受償,主要可以通過三種方式,包括折價、拍賣、變賣。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條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壹法律關系,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