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會是聯絡國內外友好團體和人士,為實現本會宗旨提供支持和資助的非營利性組織,是獨立的社團法人。 三、臺灣、香港、澳門同胞及其團體願意在其所在地區設立宋慶齡基金會或其它相應機構的,本會均願與之建立友好關系;外國朋友、海外僑胞及其團體願意在其所在國家成立宋慶齡基金會或其它相應機構的,本會均願與之建立友好關系。
四、本會實行民主管理,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每五年舉行壹次會議,必要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理事會的職權: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聽取、審議本會的工作報告及基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報告;
3.決定聘任和停聘理事;
4.推選常務理事、名譽主席、主席、副主席;
5.任免秘書長、副秘書長;
6.決定本會工作的重大方針、政策、規劃和項目。 常務理事會是本會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代行理事會的職權。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相同。每年舉行壹次會議,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1.解釋章程,監督章程的實施;
2.審計、監督本會的基金管理和使用情況及年度預算、決算;
3.督促、檢查本會工作方針、政策和規劃的執行情況。 理事會議和常務理事會議,由本會主席決定召開並主持。 五、本會設名譽主席、主席、副主席,由理事會民主推選產生;本會設秘書長、副秘書長,由主席提名,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任免。有關基金會工作中的重要事項,由主席、副主席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秘書長組織實施。 秘書長為本會法人代表。
六、本會可聘請特別顧問、名譽理事若幹人。
七、本會的基金來源:
1.國內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個人的捐贈,以及臺灣、香港、澳門同胞的團體和人士的捐贈;
2.海外僑胞、外國友好團體和人士的捐贈;
3.本會下屬單位上繳的經費;
4.國家政策允許的基金增值;
5.其它。
八、本會基金屬於專款,尊重捐款者的意願,直接用於符合本會宗旨和任務的相關事業,必要時可提取不超過百分之五的基金用於業務工作。 本會對基金管理建立獨立的會計、審計制度,定期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財務狀況,並接受民政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
九、本章程自理事會正式通過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