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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使用散裝水泥的規定

第壹條 為加快散裝水泥的發展,加強對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使用散裝水泥的管理,推進本市水泥散裝化的進程,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建設單位和承擔施工任務的企業。第三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工程項目(包括中央、省及駐寧部隊的工程項目),均應當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使用散裝水泥,每項工程的散裝水泥使用率應當達到70%以上;以水泥為主要原料的生產企業,應當按規定全部使用散裝水泥。第四條 承接本市境內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具備使用散裝水泥的設施。具備與施工相適應的散裝水泥貯存、使用設施的施工單位,應當到市散裝水泥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散辦)辦理“具備散裝水泥使用設施證明”後,方可參加建設工程的投標或者承接施工任務。第五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應當根據工程水泥使用量,按省、市有關規定,由水泥供料方到市散辦繳納每噸4元的紙袋押金後,憑繳款收據到市建委等有關部門辦理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等手續。紙袋押金不得計入工程造價。第六條 因特殊情況不能按計劃使用散裝水泥的工程,其使用水泥計劃應當經市散辦核準後實施。第七條 水泥生產企業應當按“限制袋裝、鼓勵散裝、發展散裝”的原則,確保建設工程和水泥制品的散裝水泥供應。

把推廣使用散裝水泥作為評選先進水泥生產企業的壹項內容。水泥生產企業的散裝率達不到全省平均水平的,不得申報市級以上先進企業。第八條 建設工程終結結算的單位,持繳納紙袋押金的收據原件、購買散裝水泥發票原件或者復印件和建設銀行批準的工程結算書到市散辦結算。

市散辦根據結算單位散裝水泥的實際用量,辦理押金的下列手續:

(壹)完成散裝水泥使用計劃的,押金全部退還,並同時返還每噸2元的節包費給水泥供料方;

(二)超額使用散裝水泥的,其超額部分由市散辦給予獎勵;

(三)未按比例使用散裝水泥的,其未完成部分的押金不退,作為發展散裝水泥的專項基金。第九條 本規定的執行情況由市建委牽頭,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檢查、監督。對未按本規定第五條的規定繳納紙袋押金的,市散辦可以責令其補繳。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