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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的經費監督

第二十條 自然科學基金項目(除重大項目外)研究結束後,項目負責人應會同項目依托單位財務部門清理賬目,根據批準的資助項目經費預算,如實編報資助項目經費決算,由項目依托單位科研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後存檔備查。 項目依托單位科研管理部門根據審核後的項目資助經費決算表,編報項目資助經費決算匯總表並簽署審核意見後,於每年3月31日前報送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二十壹條 重大項目結束後,先由課題負責人編報經費決算表壹式兩份,經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審核並簽署意見,壹份存入課題結題檔案,壹份送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及項目依托單位編報項目資助經費決算匯總表並附加說明,於六個月內報送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二十二條 經自然科學基金委批準中止和提前結題的資助項目,項目負責人和項目依托單位應及時清理賬目,編制項目資助經費決算表,並列入項目依托單位項目資助經費決算匯總表。

第二十三條 項目資助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應接受上級財政部門、國家審計機關和自然科學基金委的檢查與監督。項目負責人和項目依托單位應積極配合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項目依托單位應對項目資助經費進行不定期審計或專項審計。

第二十五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對項目依托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辦法及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分別采取緩撥項目資助經費、書面警告、通報批評、停止撥款、追回已撥經費、撤銷資助項目等處理措施。項目依托單位應對情節嚴重的有關人員,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二十六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會同財政部制定適合自然科學基金特點的績效考評辦法,對項目經費使用效益進行考評。

第二十七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建立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庫,並按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八條 項目資助經費購置的資產屬於國有資產,其使用權和經營權歸項目依托單位,必須納入項目依托單位的固定資產賬戶進行核算與管理。資產的處置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