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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寧市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

第壹條 為了加強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減少環境汙染,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及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於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的有關事項。縣(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負責實施本規定。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做好本區域內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第五條 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安全管理,依法查處非法運輸、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查處非法銷售煙花爆竹和無照經營的行為。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銷售燃放煙花爆竹過程中違法占道、影響環境衛生、占用城市園林綠地的行為。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因燃放煙花爆竹造成環境汙染的監測工作。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督促建設、施工等單位遵守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

房產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做好服務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和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勸阻、舉報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婚姻登記、殯儀館、公墓等單位開展宣傳,引導婚喪嫁娶活動遵守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公***交通、出租車等運營車輛禁止攜帶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和查處工作。

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山林、草原、公園等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教育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學校等教育機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積極開展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的宣傳、教育活動,做好限制煙花爆竹的銷售燃放管理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依法對非法銷售和燃放行為進行曝光。第七條 本市倡導文明、低碳、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鼓勵市民不燃放或少燃放煙花爆竹,減少人為因素造成的環境汙染。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就有關燃放煙花爆竹事項依法制定公約,並組織監督實施。第八條 本市市區內禁止銷售煙花爆竹。市區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時間,由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縣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本轄區內限制或者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時間,並向社會公布。

確需對限制或者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時間進行調整的,由縣(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決定並向社會公布。第九條 下列場所和區域周邊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壹)黨政機關辦公場所;

(二)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及其周邊範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及其周邊範圍;

(四)軍事設施保護區;

(五)山林、草原、公園、綠地等重點防火區;

(六)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福利機構、圖書館、體育館、廣場、停車場;

(七)輸變電以及環境自動監測設施安全保護區;

(八)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九)商品交易市場、堆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築工地;

(十)縣(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以上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和區域具體範圍由縣(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劃定,並向社會公布。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應對汙染天氣或其它特殊情況啟動大氣汙染應急預案時,在應急預案規定適用的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第十壹條 在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外,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取得煙花爆竹批發或零售許可證,並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的許可範圍、時間和地點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煙花爆竹零售點應當實行專店銷售,並設置明顯的禁止煙火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標誌。煙花爆竹零售點應按照總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則布設,由應急管理部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