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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喪葬費標準

1。屬於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屬於因為人身損害死亡的,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還需要賠償死亡賠償金。

事業單位喪葬費的標準是具體如下:

1。屬於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屬於因為人身損害死亡的,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還需要賠償死亡賠償金。

3。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喪葬補助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二個月。

4。醫療事故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喪葬費計算公式:喪葬費=當地上壹年度(或前12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退休工人去世怎麽樣補償

補償有喪葬補助費和壹次性撫恤金。喪葬補助費和直系親屬的壹次性救濟費,分別按本市上壹年度3個月和10個月社會平均工資壹次性發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每人每月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準以及物價補貼之和發給。供養直系親屬孤身壹人的,其每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200%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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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壹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喪葬補助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二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供養直系親屬人數,付給供養直親屬救濟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到十二個月。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壹)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壹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壹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夥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的出差夥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壹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壹)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