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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按最低工資標準繳納社保的指數是多少

法律主觀:

社會保險的費用由兩部分組成,壹部分是單位繳交的,壹部分是個人繳交的。 最低工資標準 ,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 簽訂的勞動合同 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也就是說最低工資標準其實包含了個人繳交的 社會保險費 用在內。對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能否計入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規定》第六條有明確規定,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應參考當地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 住房公積金 、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據此,最低工資標準包含了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所以,用人單位在依法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後,勞動者領取的工資是可能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

法律客觀:

從廣東省深圳市政府公報中獲悉,新的《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若幹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於明年(2013年)1月1日實施。值得註意的是,與以往不同的是,此前繳費基數壹般按“工資總額”繳納,但2013年起則以“全市最低工資標準”作為繳費基數。市人大方面解釋稱,這是因為深圳工資水平總體較高,若以工資總額的標準來執行,企業繳費負擔將大大增加。以最低工資標準作為繳費基數,目的就在於降低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的負擔。非深戶勞務工首次納入失業保險範圍在這次修訂的新規定中,非深戶勞務工首次被納入失業保險範圍。“規定”稱,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職工和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特區內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標準***同繳納失業保險費(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和事業單位職員參加失業保險的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從廣東省深圳市政府公報中獲悉,新的《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若幹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於明年(2013年)1月1日實施。值得註意的是,與以往不同的是,此前繳費基數壹般按“工資總額”繳納,但明年起則以“全市最低工資標準”作為繳費基數。市人大方面解釋稱,這是因為深圳工資水平總體較高,若以工資總額的標準來執行,企業繳費負擔將大大增加。以最低工資標準作為繳費基數,目的就在於降低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的負擔。非深戶勞務工首次納入失業保險範圍在這次修訂的新規定中,非深戶勞務工首次被納入失業保險範圍。“規定”稱,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職工和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特區內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標準***同繳納失業保險費(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和事業單位職員參加失業保險的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非本市戶籍職工及其所在用人單位可以於本規定施行前,按照本規定確定的繳費標準補繳2011年7月1日起至本規定施行之日的失業保險費。根據“規定”,失業保險費的繳費標準為:用人單位以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2%按照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人數按月繳納;職工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1%按月繳納。用人單位失業保險費征收實行向下浮動的浮動費率制度,幅度不超過失業保險費繳費標準的40%。失業保險費征收費率浮動的具體幅度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繳納失業保險費與職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比例、辭退職工比例、就業安置率等因素,由市社保機構確定。這也意味著,不裁員或裁員少的企業失業保險繳費比例可下浮。據記者了解,這也是深圳在全國首次設立浮動費率。單位不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每人罰5000元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包括,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標準為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80%;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本市醫療保險制度的規定參加醫療保險,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醫療保險費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遺屬可以壹次性申領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有關規定享受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等服務或者補貼。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繳費年限核定,壹般繳費年限1—4年的,每滿1年,領取期限增加1個月;繳費年限4年以上的,超過4年的部分,每滿半年,領取期限增加1個月。每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此外,針對“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影響職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情況時有發生。“規定”稱,用人單位如有此惡劣行徑的,失業人員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如被責令出具後,仍不出具的,將對用人單位處以每人5000元的罰款。如果因用人單位拒絕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職工應當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承擔。會同單位騙保員工將負連帶責任“規定”還表示,用人單位為不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辦理失業保險參保手續的,其所建立的失業保險關系無效,已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本金分別退還參保單位和個人,利息計入失業保險基金。已支付的失業保險待遇予以追回。同時,由於用人單位弄虛作假,尚未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的,由市社保機構按違規參保人數對用人單位和違規參保人處以每人5000元的罰款;已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的,對用人單位和違規參保人處以已支付失業保險待遇5倍的罰款。用人單位的違規情況還將向社會公開,並納入企業誠信記錄。而涉事的違規參保人應當承擔的責任依法負連帶責任。非本市戶籍職工及其所在用人單位可以於本規定施行前,按照本規定確定的繳費標準補繳2011年7月1日起至本規定施行之日的失業保險費。根據“規定”,失業保險費的繳費標準為:用人單位以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2%按照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人數按月繳納;職工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1%按月繳納。用人單位失業保險費征收實行向下浮動的浮動費率制度,幅度不超過失業保險費繳費標準的40%。失業保險費征收費率浮動的具體幅度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繳納失業保險費與職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比例、辭退職工比例、就業安置率等因素,由市社保機構確定。這也意味著,不裁員或裁員少的企業失業保險繳費比例可下浮。據了解,這也是深圳在全國首次設立浮動費率。單位不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每人罰5000元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包括,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標準為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80%;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本市醫療保險制度的規定參加醫療保險,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醫療保險費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遺屬可以壹次性申領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有關規定享受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等服務或者補貼。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繳費年限核定,壹般繳費年限1—4年的,每滿1年,領取期限增加1個月;繳費年限4年以上的,超過4年的部分,每滿半年,領取期限增加1個月。每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此外,針對“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影響職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情況時有發生。“規定”稱,用人單位如有此惡劣行徑的,失業人員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如被責令出具後,仍不出具的,將對用人單位處以每人5000元的罰款。如果因用人單位拒絕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職工應當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承擔。會同單位騙保員工將負連帶責任“規定”還表示,用人單位為不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辦理失業保險參保手續的,其所建立的失業保險關系無效,已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本金分別退還參保單位和個人,利息計入失業保險基金。已支付的失業保險待遇予以追回。同時,由於用人單位弄虛作假,尚未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的,由市社保機構按違規參保人數對用人單位和違規參保人處以每人5000元的罰款;已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的,對用人單位和違規參保人處以已支付失業保險待遇5倍的罰款。用人單位的違規情況還將向社會公開,並納入企業誠信記錄。而涉事的違規參保人應當承擔的責任依法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