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工作實行政府引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廣泛參與,各部門各司其職,用人單位合法權益與勞動者合法權益相結合,宣傳動員與必要的強制手段相結合。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會保險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紮實工作,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提高社會保險費征繳率。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是社會保險的綜合管理職能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社會保險征繳管理、監督檢查等職責。
地方稅務機關是社會保險費的征收主體,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履行相應的職責。
財政部門應當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確保按規定應當支出的社會保險基金按時足額撥付。
其他有關部門應按規定配合和支持社會保險工作。第四條凡根據《條例》和《湖北省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辦法》( 2004年第10號)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範圍的單位和個人。省政府令第230號)應按規定參加上述保險。
凡應參加社會保險而未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和個人,應在本規定生效後0個月內辦理參加社會保險的相關手續。本規定實施後,新註冊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新批準的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在註冊成立時辦理參加社會保險手續。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掌握本行政區域內參加社會保險的真實情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應當參加社會保險而尚未參加的人員及時參加社會保險。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向社會各界廣泛宣傳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增強社會各界參加社會保險的意識。有關社會保險的規定和涉及參保單位和個人權益的事項要透明公開。第五條企業改制、合並、重組、分立、破產、關閉時,必須依法辦理社會保險事宜。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或者實現企業化管理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因裁員、關閉、破產等原因與原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人員,應當動員其繼續參加社會保險,有關部門應當為其繼續參加社會保險提供便利。第六條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到所在地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壹編制社會保險登記號,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
稅務機關發現有應當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和個人時,應當及時向勞動保障部門提供相關材料,勞動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督促其參加社會保險。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拒不執行參加社會保險規定的,單位職工可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工會或者自行向單位負責人提出質詢,勞動保障部門可以向社會公布有關情況,督促其參加社會保險。第七條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於每月20日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下月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並根據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的變化情況如實填寫《湖北省社會保險費申報表》,向負責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以個人名義投保或續保的人員,可以按年申報。第八條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根據參加社會保險單位的工資總額,按照統壹的基數,如實核定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的繳費數額。以個人名義投保或續保的繳費基數定為當地上壹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至300%,由個人實際收入確定。
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申報繳費數額不準確的,由縣級以上(含省轄縣級市、區)勞動保障部門依據《條例》和《湖北省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核定的繳費數額不真實的,由其所在單位和上級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停產單位也要按規定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審查確實無力支付的,可以記為欠費,單獨制定催收計劃。欠繳單位經營狀況改善的,欠繳的社會保險費應當按時足額繳納。欠繳單位破產的,應當依法從清算財產中優先清償所欠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於每月26日前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核定的繳費金額,同時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相關材料(包括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和個人的名稱、地址、社會保險登記號、繳費年限、繳費種類和金額、累計欠費等信息)。地方稅務機關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繳費數額提出意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認真處理並及時給予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