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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供銷合作社的歷史沿革

雲南合作社始於1927昆明群益消費合作社的成立。1938舊政府成立合作企業管理機構。雲南省供銷社成立之初1950,逐步發展。期間大躍進、文革、1983,與國營商業三合壹。黨的十壹屆三中全會以來,雲南供銷合作社進入了壹個新的發展時期。1950年3月,昆明軍管委接管了舊政府的‘雲南合作企業管理處’及其財產。5月成立‘雲南省合作聯社籌備處’,即以昆明為重點,整頓成立消費、手工業、汽車運輸等合作社。65438+2月11根據西南地區第壹次合作社工作會議精神,下發了《關於重點組織農村合作社的指示》,在昆明市官渡區、宜良、玉溪、曲靖四縣農村開始試行供銷合作社。12年2月20日,省人民政府通知,省合作總社籌備處改為昆明合作總社,劃歸昆明市政府領導。

1951 3月,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成立省人民政府合作社事業指導辦公室,負責全省合作社事業的發展。

1952 10,撤銷省合作社指導辦公室,成立雲南省合作社聯合社籌備委員會。

1954年7月,召開全省第壹次合作社社員代表大會,雲南省合作社聯合社正式成立,選舉產生了理事會(19)和監事會(9)。165438+10月,根據國營商業企業和供銷合作社實行城鄉分工的原則和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的指示,雲南省聯合社更名為雲南省供銷合作社。主要任務是為農村社員的生產生活服務,同時對農村私營商業進行社會主義改造。

8月1958至7月1961,省供銷社與商務廳、服務部合並,組建雲南省商務廳。供銷社集體所有制性質調整為全民所有制,這是中美第壹次商業合並。

1961 8月,雲南省供銷合作社從省商務廳分離後重新組建,恢復集體所有制性質。隨著業務的擴大,省供銷社營銷經理部開設了農資、土特產、副食、廢品、經濟作物、日用品等。

1968年8月,省供銷社業務移交省革委會生產指揮組財貿組領導管理。1971年6月至1975年8月,省供銷社工作移交省商業局,省供銷社各公司(經理)由省商業局管理。這是第二次全國性商業合並。供銷合作社集體所有制性質再次調整為全民所有制。

1975年8月,省供銷社重新組建,原公司也劃歸省供銷社管理,但所有制性質不明確。

1983年6月至1986年8月,參照國務院做法,省供銷社與省商務廳、省糧食廳合並,組建省商務廳,但省供銷社所屬專業公司不合並,這是第三次全國性商業合並。

1986年8月,省供銷社脫離省商務廳,重新組建。

6月,1988,11,雲南省供銷合作總社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成立。1989年3月,召開全省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根據社會條例,第三屆社會事務委員會的領導成員由第壹屆社會事務委員會選舉產生。雲南省供銷合作總社正式成立。1951 8月,根據省政府《關於農村合作社重點工作的指示》,各地(院)、地、市相繼成立合作社部,負責當地合作社的組織和籌建工作。

1952年8月,省合作聯社籌備委員會成立後,將地(專)、州、市合作部改為合作處,為省合作聯社派出機構,不設立直屬業務機構。

1956之後,各地(專)、州、市協作辦隨著購銷業務的拓展,逐步建立了農產品采購、工業品供應管理部門等直屬業務機構。

1958年8月至1961年7月,特區內的合作事務所陸續並入特區商業局,原業務機構繼續歸商業局管理。

1961 8月,省供銷社重新組建後,各地(邊境少數民族地區除外)重新組建了合作社辦事處。

文革期間,地方、州、市的合作辦基本保留下來。1975 7月省供銷社重新組建後,各地、州、市的合作社辦事處改為供銷社,營業管理部也改為專業公司。

1983年6月,省供銷社與省商務廳、省糧食廳合並組建商業部後,部分地市合並組建新的商業局,不久又單獨成立。

1989年3月以來,各地、州、市供銷社陸續成立合作社。1950根據省委重點試點、穩步推進的辦社方針和省政府關於重點組織農村合作社的指示,土改縣相繼成立了縣合作聯社籌備處。

1951年9月,官渡區、個舊、宜良、玉溪、曲靖等試點縣成立合作社。

1952 65438+10月,省委提出了“有領導、有計劃、有規模、加速發展供銷合作社”的方針,各縣相繼成立了合作社聯合社(邊境少數民族地區除外)。

1954 165438+10月,隨著中美分工,縣合作聯社更名為縣供銷合作聯社,為集體所有制。

從65438年到0956年,在邊境縣開始建立合作社的試點工作。

1958年8月至1961年7月,縣供銷社與縣商業局合並,集體所有制調整為全民所有制。

1961年8月以後,除人民交易的邊境地區外,縣供銷社相繼恢復,直屬經營組織也相應建立,集體所有制性質再次得到確認。

65438至0965年,縣級以上供銷社實行國有商業金融管理體制。

1966至8月1975,各縣(市、區)供銷社再次與國有商業合並。

8月1975後,縣(市、區)供銷社重新組建,其直屬營業管理部相繼改為專業公司。

1983 1月,中共中央* * *在《關於當前農村經濟政策的若幹問題》中要求“將縣供銷社改為縣合作社,是作為基層合作社經濟聯合實體的合作企業”。縣供銷社召開全社大會,成立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成為基層供銷合作社的聯合體。同時理順了縣聯社理事會與直屬企業的關系。1950年9月,祿勸縣歷山鄉農民成立了新中國成立後雲南農村第壹家供銷合作社,為農民推銷農副產品,供應日用工業品。5438年6月+同年2月,省政府下發《關於農村合作社重點組織的請示》文件後,省合作社幹部培訓班實習組開始在官渡區、玉溪、宜良、曲靖四縣試點農村供銷合作社。基層供銷合作社是在群眾自願的基礎上建立的,由社員出資,份額暫定為2 ~ 4元。建築學會按行政區劃和經濟區劃的原則組建。為了加強農村的購銷,村裏還設有經銷商店(購銷商店)和寄售商店。此後,基層供銷合作社的建立發展迅速。

1958年8月至1961年7月,基層供銷合作社與國營商業合並,基層供銷部門(合作社)改為中心商店或人民公社,為全民所有,按行政區劃設置。

8月,1961,供銷社重新組建後,基層合作社編制重新調整。除31邊關互市縣外,內地各縣普遍按集鎮設立基層合作社,經銷商店改為買賣商店。

1965年8月,為幫助生產隊開展多種經營,省供銷社發出通知,要求每個行政區成立壹個基層合作社,增設購銷商店。

文革時期,基層供銷社集體所有制改為全民所有制,沒有合並。65438年7月至0969年7月,貧農開始經營農村商業,擾亂了供銷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制度,影響了工作的正常開展。黨的十壹屆三中全會以後才糾正過來。

1982經過商品流通體制改革,恢復三大特色(群眾組織、民主管理、經營靈活),五大突破(農民入股、勞動人事制度、經營範圍、內部分配、價格管理的突破),六大發展(發展系列服務、橫向聯盟、農副產品加工、經營方式多樣化、農村商業網點、科技教育),探索發展農業綜合服務組織。地方基層合作社通過清理社員股金、落實股權、補發獎金、擴股集資、召開社員大會、選舉領導機構等方式,恢復了供銷社的集體所有制性質,增加了私人因素。

1995年2月以來,為貫徹落實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供銷合作社改革的決定,圍繞地方主導產業帶動專業合作社,參與農村社會化綜合服務體系建設,實行多種形式的責任制,扭虧為盈,增強了基層供銷合作社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