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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殘疾人社會保險相關補貼及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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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試行辦法即日起,殘疾人朋友每月最高可獲得316元補貼。

南方日報網絡版

為減輕殘疾人生活和醫療負擔,讓殘疾人老有所養、老有所醫,深圳市正式出臺《深圳市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試行辦法》,對自謀職業殘疾人、低收入殘疾人、失業殘疾人、壹級殘疾人的社保費用進行補貼。此舉標誌著深圳成為全國首個實現殘疾人參加社保全覆蓋的城市。

補貼分四類,每月最高316元。

深圳目前有殘疾人5.94萬人,其中重度殘疾人2800人,低保人員810人。由於殘疾人就業困難,他們參加社會保險的比例遠遠低於健康工人,並有進壹步下降的趨勢。

新措施的出臺在壹定程度上緩解了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的壓力。辦法規定,凡年滿18周歲,具有深圳市戶籍,符合國家規定的殘疾標準,不在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殘疾人,均可向其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工作站申請社會保險補貼。補貼分為自謀職業殘疾人、低收入殘疾人、壹級殘疾人、失業殘疾人四種不同類型,每人每月最高316元。

據統計,失業殘疾人在四種類型中占比最大,約有2萬人。這類人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的區殘聯申請每月50元的醫保補貼。新措施正式實施後,深圳每年花費的社保補貼金額預計在2000萬元左右。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殘疾人養老保險可以延期。

《試行辦法》規定,取得深戶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年限超過15,但在深圳實際繳費年限不足15的低保殘疾人,由區殘聯壹次性還清,再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此外,區殘聯對取得深戶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齡年限不滿15年的低保殘疾人,以“延期繳費、延期退休”的形式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至其繳費年限滿15年。

以上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補貼部分為養老保險的繳費部分,包括單位和個人繳納的部分,按照傷殘實際年限給予補貼,直至符合條件並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

補貼以“先發後補”的形式發放

據介紹,本次深圳市殘疾人社保補貼采取“先繳後補”的形式發放。符合條件的殘疾人須先繳納相關社保費用,然後在每年8月1至8月15期間到戶籍所在地社區工作站申請補貼。社區工作站核實申請人的實際情況,上報街道辦事處和區殘聯。經街道辦事處和區殘聯批準後,區財政部門將逐步提高補貼額度。“如果先補後撥,擔心殘疾人把相關資金挪作他用。”深圳勞動局政策法規處調研員黃險峰說。

殘疾人社會保險補貼和補繳的社會保險費實行屬地管理,資金由殘疾人所在區殘疾人就業保障基金支付。深圳市殘聯向市財政局申請專項補助資金,市民政部門繳納的社會保險補貼和社會保險費由深圳市福利彩票基金支付。

互連

四種不同類型補貼的計算方法和費用

自營職業的殘疾人:

2008年補貼金額=自謀職業殘疾人數212×深圳市2006年職工月平均工資2926元×60%×社會保險費中單位繳費比例(11%+7%)×上年度實際繳費月數(按12月計算)= 80。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殘疾人:

2008年補貼金額= 29名低保人員×50%×2006年職工年平均工資= 35107元×60%×養老保險繳費比例= 11%×15元。

壹級殘疾人:

2008年補貼金額=失業“壹級”殘疾人數1189×2006年職工月平均工資2926元/月×60%×(11%+7%)×65438+2月/年=

失業殘疾人:

2008年補貼金額= 2萬失業殘疾人×50元/人/月×65438+2月= 12萬元/年。

註:目前深圳養老保險比例為11%(含10%養老保險和1%地方補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費(含0.5%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和0.5%生育醫療保險)比例為7%;時間長短以2006年社平工資和最高月補貼12個月計算。

廣東省深圳市特殊困難殘疾人救助補助辦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7號》已經市政府三屆五十六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8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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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特殊困難殘疾人救助補助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和規範深圳市殘疾人救助補貼管理,幫助殘疾人解決實際困難,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深圳市殘疾人救助補貼的申請、審批、發放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補助包括重度困難殘疾人定期補助、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內貧困戶殘疾人醫療康復補助、意外和突發重大疾病住院等臨時困難補助、高校殘疾學生學雜費補助。

第三條具有本市常住戶口並持有殘疾人證的重度殘疾人,每年可申請壹次定期困難補助,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200元。

第四條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並持有殘疾證的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殘疾人,每半年可申請壹次醫療康復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00元。

第五條具有本市常住戶口並持有殘疾人證的殘疾人,有下列臨時困難情形之壹的,可以在壹年內隨時申請壹次性臨時生活困難補助:

上小學、中學或特殊教育學校的兒童,無力支付學雜費;

(二)安裝假肢、矯形器,實施肢體手術等。,可以不支付費用;

(三)臨時住房困難;

(四)大病或罕見病突發住院、嚴重精神殘疾長期住院等。,且家庭經濟困難;

(五)發生火災、水災、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等重大事故,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

前款第(壹)至第(三)項臨時困難補助標準為1000元,有特殊困難的可補助至3000元;第(四)項臨時困難補助標準為2000元,特殊困難可補助至3000元;第(五)項臨時困難補助標準為3000元。

第六條本市殘疾學生通過高等教育考試或者成人高等教育考試,被高等學校錄取,繳納學雜費有困難的,可以申請在校期間學雜費補助。補助標準是大專每學年。

3000元,本科生每學年4000元,研究生每學年5000元。

第七條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條件的殘疾人,由本人或親屬持常住戶口簿和《殘疾人證》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補貼申請表》,並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第八條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和證明材料進行審核,簽署審核意見並報區民政部門審批。區民政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決定批準的,確定補貼標準,並制作書面決定壹式四份,分送市殘聯、區財政部門、申請人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及申請人。

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區民政部門可以委托區殘疾人聯合會實施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補貼申請的審批,但負責監督委托審批行為,並對審批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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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省略部分文字。如果想看全文,請成為法意會員或者購買法意檢索閱讀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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