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資本市場“三公原則”,凈化市場生態,監管壹直“在路上”。
日前,投保基金發布《證券期貨稽查執法投資者保護評價報告(2022)》顯示,2021年稽查執法部門全年***承辦案件609起,受理新增違法違規線索380件,新啟動調查334件,2021年新增立案調查273件,辦結立案案件282件;全年向公安機關移送及通報案件(線索)177起,同比增長53%。
2021年,證監會加強資本市場“零容忍”制度建設,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報告》顯示,2021年證監會處罰委及各派出機構***公開行政處罰決定343件,罰沒金額39.59億元。市場禁入人數呈增長趨勢,2021年突破100人。
來看此次報告中的亮點——
全年罰沒39.59億元
市場禁入108人
《報告》顯示,2021年,處罰委及各派出機構***公開行政處罰決定343件,與2020年度的344件基本持平;罰沒金額39.59億元,較2020年度下降24.29%;市場禁入108人,較2020年增長31.71%。
在2021年的343件行政處罰中,有112件涉及法人及自然人處罰,有24件僅涉及法人處罰,有207件僅涉及自然人處罰。
在136件涉及法人行政處罰相關主體中,上市公司占比最高,為62件,占比45.59%,主要涉及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件;其次是會計師事務所、證券公司等中介機構,涉及行政處罰21件,占比15.44%;再次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及行政處罰17件,占比12.50%;新三板掛牌公司涉及行政處罰7件,占比5.15%。
此外,2021年稽查執法部門對上市公司5%以上大股東、壹致行動人、母公司、相關收購方等作出行政處罰6件。
在罰沒數額方面,在343件行政處罰案件中,有130件案件實現獲利或避損,有45件案件為虧損。130件案件平均盈利金額為1118.76萬元,金額較上壹年度有所收斂。
343件行政處罰案件中,罰沒款金額低於10萬元的有40件;10萬元(含)-100萬元(不含)的132件;100萬元(含)以上的171件,其中罰沒金額1億元以上的9件。
具體到證監會處罰委直接作出的行政處罰來看,其公做出行政處罰決定133件,公開行政處罰決定書111件,與2020年的110件相比基本持平;罰沒款金額34.00億元,同比下降31.48%。其中,內幕交易、信披違法違規、操縱市場等傳統類型案件仍占據主力。
在派出機構方面,《報告》顯示,2021年證監會各派出機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232件,占證監會行政處罰數量的67.64%,涉及92家公司或機構,556名個人;罰沒款金額5.59億元,較2020年上升109.36%,為近四年來最大罰沒力度。
從地域情況來看,上市公司、金融機構林立的經濟發達地區出現違法違規的情況相對更多,監管局也更顯“忙碌”。數據顯示,上海、廣東、北京、浙江、四川5個監管局2021年行政處罰數量均在20起以上,其中廣東局和四川局罰沒金額超過8000萬元。
稽查執法重點突出
類型化違法案件占比超八成
《報告》顯示,2021年,稽查執法部門全年***承辦案件609起,總體案件數量連續三年趨降。辦理重大案件163起,涉及財務造假、資金占用、以市值管理名義操縱市場、惡性內幕交易及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等典型違法行為。
總體看,案發數量連續3年下降,證券市場違法多發高發勢頭得到初步遏制。與此同時,稽查執法重點更加突出,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中介機構違法案件數量占比超過八成。
虛假陳述:違法手段演變升級市場影響惡劣
2021年稽查執法部門辦理虛假陳述案件同比實現增長;向公安機關移送相關涉嫌犯罪案件同比增長50%。虛假陳述類案件呈現以下特點:
壹是違法手段演變升級,刻意利用新業態、新模式掩蓋造假。通過偽造合同、虛開發票等慣用手法有組織、系統性造假案件約占60%,部分上市公司通過提前確認收入、少計資產減值等方式粉飾業績,有的虛構工程項目完工進度,提前確認虛增利潤。供應鏈金融、商業保理等新業態逐漸成為造假新“馬甲”,有的借供應鏈金融之名,虛增收入562億元、虛構利潤47億元;有的利用商業保理業務實施造假。
二是部分案件涉及金額大、周期長,市場影響惡劣。約60%財務造假案件情節嚴重涉嫌犯罪,超過30%的案件連續3年以上造假。有的上市公司虛構大宗商品貿易虛增收入129億元。有的公司打著涉密產品旗號與多家上市公司虛構業務。有的在上市前即開始業績造假,上市後實際控制人還操縱公司股價非法獲利。
三是違法占用擔保案件仍有發生,大股東通過多種方式套取公司資金。有的實際控制人直接劃轉上市公司資金,偽造銀行對賬單隱瞞占用;有的虛構工程款、投資款占用上市公司資金58億元;有的實際控制人未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擅自以上市公司名義為關聯企業提供擔保,合計約18億元。
操縱市場:操縱動機多樣,非法利益網絡勾連
2021年稽查執法部門辦理操縱市場類案件同比有所下降,向公安機關移送相關犯罪案件同比增長1.5倍。操縱市場類案件呈現以下特點:
壹是操縱動機多樣。有的操縱團夥以連續交易、虛假申報、對倒、蠱惑等多種手段,引誘市場跟風,謀取不當利益。有的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為實現高位減持、防止股價面值退市、避免質押股票爆倉等目的,通過控制信息披露內容、節奏,配合市場機構操縱自家股票,已查實14起操縱市場案件涉及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或管理層。
二是操縱主體涉案主體多、鏈條長,形成非法利益網絡。操縱團夥與上市公司內外勾結,利用資金、持股優勢集中拉擡股價,牟取短期價差;股市“黑嘴”引誘中小股民高價接盤,按接貨量單分取收益;配資中介為盤方提供資金支持,按照壹定比例抽取利息;市場掮客收取費用後主動牽線搭橋、合謀操縱。
三是操縱模式長線“坐莊”和“快進快出”相結合,資金優勢和信息優勢相交互。在目標選擇、資金籌備、建倉洗盤、拉升出貨等環節形成相對固定的操縱模式和流程,多名操縱市場“慣犯”“累犯”被追究行政、刑事責任。
內幕交易:避損案件連續發生
2021年稽查執法部門辦理內幕交易案件數量連續三年下降。內幕交易類案件呈現以下特點:
壹是案發領域集中。涉及並購重組、新股發行、控制權變更等重大資本運作信息的內幕交易案件占64%,涉及業績公告、商業合作的內幕交易案件也有發生。
二是避損型內幕交易案件連續發生。如某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在商譽減值公開前搶先賣出所持股票,避免損失4900萬元;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因參與上市公司紓困計劃知悉利空信息,在信息公開前高位清倉拋售相關股票,避損金額1900萬元。
三是案發主體多為法定信息知情人。法定信息知情人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約占六成,案發比例仍然較高,查實某上市公司董事長內幕交易獲利1190萬元等壹批典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