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農村合作醫療獨生子女報銷範圍
新農合報銷範圍為:參保人員在統籌期間因病在定點醫院發生的符合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報銷範圍(即有效醫療費用)的醫療費、檢查費、化驗費、手術費、治療費、護理費。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支付設立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醫院年度起付線以下的住院費用,由個人自付。在同壹個統籌期內達到起付標準的,兩次及以上住院發生的住院費用可累計報銷。超過起付標準的住院費用實行分段計算,累計報銷,每人每年有壹個累計報銷最高限額。
二、註意事項
下列情況不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範圍:
(壹)非統籌地區定點醫院門診醫療費用(特殊疾病門診治療費用除外),未按規定就醫和自行購藥發生的費用;
(二)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計劃生育措施費用、醫療費用;
(三)種植牙、正畸、驗光配鏡、助聽器、人工器官、美容治療、美容整形手術、康復醫療(如氣功、推拿、按摩、理療、磁療等。),以及住院期間的各種陪護費、醫療交通費、家訪費、其他雜費;
(4)存在第三人責任的,因人身傷害發生的醫療費用,如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等,依法由第三責任人承擔。
(五)自殺、自殘、服毒、吸毒、打架鬥毆等違法行為及其家屬的故意行為造成的醫療費用;
(六)出國或在港、澳、臺停留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
(七)不按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報銷的藥品和物品;
(八)區醫管委確定的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