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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文學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本團體的名稱為中華文學基金會,英文譯名:CHINESE LITERATURE FOUNDATION,縮寫:CLF。

第二條本團體是全國文學界專業性非營利組織,又是聯絡海內外人士自願為中華文學事業提供援助的群眾友好團體。

第三條本基金會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循社會道德風尚,以繁榮文學創作,培植文學人才,增進國內外學術交流,促進中華文學事業的發展,從而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質為宗旨。

第四條本基金會接受中國作家協會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業務範圍:

(壹)接收海內外對中國文學事業的捐贈及專項資助;

(二)向社會各界募集文學福利基金;

(三) 創辦為全國作家提供包括醫療、休養、創作等福利性服務的各項事業;

(四)創辦有助於推動中華文學事業發展的報刊、出版社等文化事業;

(五)舉辦全國性或國際性文學獎項、文學工程等。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基金會的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加入本基金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本基金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基金會的意願;對本基金會作出經濟貢獻或熱心於此項事業並作出成績。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壹)由基金會幹事會或本會兩名以上的理事提名;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由本基金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與和監督本基金會各項工作;

(三)享受本基金會各項福利事業的優先權;

(四)對本基金會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及個人,本會將運用多種形式給予適當的表彰,並給予物質和精神獎勵;

(五)本基金會聘請法律和經濟顧問,並建立獨立的會計、審計制度,監督、檢查資金的使用情況,保障全體會員及捐贈者的經濟利益不受侵犯;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壹)執行本基金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基金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四)向本基金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協助本會向社會各界募集資金;支持本舉辦各項文學福利事業。

第十二條會員如果1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或國家法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會務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基金會的權力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若幹名。理事會由本會會員及海內外熱心繁榮中華文學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協商選舉產生,相當於本會的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的職責是:

(壹)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領導和監督基金會各部門完成各項任務;

(三)裁決重大行政事務;

(四)審議幹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總幹事。

第十五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理事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

第十七條由會長和副會長組成基金會的會務會議,在理事會閉會期間,決定基金會的各項重要事務,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八條幹事會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務會議的指導下,負責領導本基金會開展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九條幹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理事會;

(三)向理事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四)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

構;

(五)決定副總幹事、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領導本基金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條幹事會須有2/3以上幹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幹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壹條幹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會長、副會長、總幹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全國文學界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總幹事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應超過70歲,總幹事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參與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會長、副會長、總幹事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本基金會會長、副會長、總幹事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經會長授權可由總幹事擔任,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或授權總幹事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理事會、會務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授權總幹事代表本基金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總幹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總幹事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業務主管單位批準;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金的籌集、管理與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資金的來源:

(壹)國內外熱心於中華文學事業發展的團體和個人的支持和捐贈;

(二)在核準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的基金屬於專款,全部用於發展中華文學事業,並尊重捐贈者的意願合理安排。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壹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的財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財政部門、審計機關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條對本基金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修改的章程,須在理事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完成宗旨或由於各種原因確需註銷的,由會務會議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終止動議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處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壹條本基金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經2000年2月12日第三次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基金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