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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檔次及領取的金額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檔次及領取的金額如下:

1、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標準分為12個檔次,分別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

2、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計算方法:養老金等於(個人賬戶總額+政府補貼);139加基礎養老金。

3、假如每年繳費100元,政府每年補貼30元,基礎養老金為55元,連續繳納15年。那麽60歲後每月領取養老金為:個人賬戶總額:(100加30)乘以15等於1950元;每月可領取養老金:加55等於69元。

個人年繳費額或集體補助(含其他資助)均不得超過最高繳費檔次。對重度殘疾人,市、區(市)政府按 500元的標準代繳不超過15年的養老保險費。

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註銷等情況。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壹百壹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