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生育保險業務。
財政、審計、衛生、價格、食品藥品監督、人口和計劃生育、工會、婦聯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生育保險管理工作。第四條生育保險實行市級統籌。生育保險費由市、區、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分級征繳,生育保險基金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集中管理。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屬地關系負責市級以上用人單位和省級垂直管理機關、事業單位的生育保險登記、繳費申報和費用征繳工作。負責本市參保職工定額包幹醫療費用的支付和納入市級結算的生育住院醫療費用的結算。
區、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區、縣(市)所屬用人單位和區、縣(市)級省級垂直管理機關、事業單位的生育保險登記、申報、繳費、費用征繳。負責本級參保職工定額包幹醫療費用支付和未納入市級結算的生育住院醫療費用結算。第二章生育保險基金第五條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實行統壹籌集。第六條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基金組成:
(壹)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生育保險費;
(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第七條用人單位每月以本單位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為基數,按0.7%繳納生育保險費。
個體勞動者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用人單位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按照本單位上壹年度每位職工月平均工資之和計算。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高於上壹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按照上壹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計算。第八條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繳費比例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發展和生育保險基金收支情況適時調整並公布。第九條生育保險基金用於下列支出:
(壹)女職工生育醫療費;
(二)女職工政策內妊娠自然流產的醫療費用;
(3)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第十條生育保險基金不支付下列費用:
(壹)違反國家和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生育醫療費用;
(二)不屬於生育保險醫療服務範圍的醫療費用;
(三)參保職工生育或計劃生育手術期間因醫療事故增加的醫療費用;
(四)胚胎移植費用;
(五)新生兒的費用;
(六)按照國家、省、市規定,應當由個人負擔的費用。第十壹條生育保險基金的財務管理,按照國家《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市財政、市審計等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對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管理進行監督。第三章生育保險待遇第十二條從用人單位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次月起,其參保職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被保險人視為中斷繳費後,未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從中斷繳費的次月起,生育保險基金停止支付參保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
中斷繳費期間,參保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由參保單位支付。參保單位應當從次日起足額繳納中斷繳費期間所欠生育保險費,其參保職工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中斷繳費期間由參保單位支付的生育保險待遇,生育保險基金不予補償。第十三條參保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用人單位依照本辦法參加生育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
(二)符合國家和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生育或者計劃生育手術。第十四條女職工生育和終止妊娠期間,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享受產假。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