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第四條參保人員通過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轉移資金按以下方式計算: (壹)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1日前,轉移按個人累計繳納本息計算,1,(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1998 1以後年度本人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照12%之和進行轉移。參保繳費不滿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第五條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參保人員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由戶籍所在地相關社保經辦機構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二)參保人員未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社保機構在新參保地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手續。但對於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的,應當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的全部繳費情況。再次,參保人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內的繳費本息全部轉移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三)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調入,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上述年齡限制,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