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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十級工傷傷殘賠償標準

江蘇十級工傷傷殘賠償標準為:壹次性傷殘補助金為7個月工資;傷殘賠償金為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自傷殘之日起計算為20年;報銷醫療費用,包括住院治療、康復訓練、工傷復發期間的醫療費用;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蘇聯的傷殘賠償金額是根據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壹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的。

十級工傷賠償標準為:壹次性傷殘津貼為7個月個人工資。個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工傷前或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當事人工資高於本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本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當事人工資低於本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本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1.壹次性傷殘津貼

十級傷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為本人7個月工資。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2020年6月5438+10月1日起,工傷保險待遇中的喪葬補助金和需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確定本人工資所涉及的基數,參照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計算基數7602元/月執行。

支付主體為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時間為勞動能力鑒定完成後的次月。

最低壹次性傷殘津貼為7602×60%×7=31928.4元。

2.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

支付主體為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條件為勞動就業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就業合同。

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3萬元。

3.工傷壹次性就業補助金

支付主體為用人單位,支付條件為勞動就業合同到期,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就業合同。

工傷壹次性就業補助金為654.38+0.5萬元。

4.停工期間帶薪。

支付主體為用人單位,支付原工資福利待遇。

帶薪停工期以簽訂工傷保險合同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請假證明為準,本文暫按以下方式計算:

帶薪停工期間的最低工資為:7602×60%×3=13683.6元。

5.護理費用

帶薪停工期間,護理費由用人單位支付,是否需要護理及護理期限根據醫囑確定。

以住院7天,住院期間只需要護理,每天護理費100元為例。計算如下:

護理費:100×7=700元。

6.住院夥食津貼

以住院7天為例,計算如下:

住院夥食補助30×7=210元。

十級工傷* * *粗略估算:91522元。

綜上,江蘇十級傷殘賠償金額是根據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壹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的。十級傷殘賠償標準分為兩種:合同期滿前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本人下月工資;勞動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享受6個月工資的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6個月工資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和康復費

(2)住院夥食補貼

(三)在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四)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壹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按月傷殘津貼。

(7)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付:

(壹)工傷待遇期間的工資和福利

(二)五、六級傷殘職工每月領取傷殘津貼(

3)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壹條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