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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企業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甲公司與自然人王合夥。2065438+2007年,合夥企業實現投資收益600萬元。B公司將600萬元收益按約定平均分配給兩個投資人,每個投資人獲得300萬元。甲公司認為其從合夥企業取得的300萬元股息屬於投資收益,符合免稅投資收益的規定,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故未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2065438+2008年7月26日,稅務機關對A公司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了這筆未申報的投資收益。稅務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合夥企業以每個合夥人為納稅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自然人的,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甲公司從合夥企業取得的股息收入不屬於免稅投資收益,構成偷稅。除補繳企業所得稅外,還要繳納滯納金,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的罰款。

這類案件多發生在股權投資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通常情況下,壹家公司,比如本案例中的A公司,會因為資金充裕或者有壹定的資源,而與壹些個人投資者對另壹家公司進行股權或者債權投資,從而賺取資金的投資收益。出於節稅的考慮,控股公司或基金公司往往設立為合夥企業,因為合夥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現在的問題是,公司股東壹個公司,壹個合夥企業,從合夥企業返還的投資收益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企業所得稅法》第1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所得,屬於企業免稅所得。《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所說的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甲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設立的有限公司。是企業所得稅法中的納稅人,應就取得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合夥企業實現的生產經營所得未繳納企業所得稅,甲公司從合夥企業分得的投資收益不屬於企業所得稅的稅後所得。從法律上講,如果前面沒有繳納企業所得稅,後面分回來的投資收益就不能免征企業所得稅,否則會造成稅源流失。從企業所得稅法的表述來看,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如果中間有非居民企業,就不是“居民企業之間的分紅和分紅”,和政策不壹樣。合夥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自然不是企業所得稅法中的居民企業。A公司將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與從合夥企業取得的投資分紅混為壹談,曲解相關稅收政策,無意中構成偷稅。稅務檢查部門作出的決定是正確的。

這裏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地方政府招商部門為了發展地方經濟,根據國稅函[2006 54 38+0]84號文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取得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返還,不得並入企業所得,應當單獨作為投資者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根據利息、股息、紅利應稅項目的規定,認為其符合企業所得稅法中投資所得免稅的條件,因此進行了擴充或修改。按照深府[2010]103號文規定,合夥股權投資基金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屬於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稅後收益,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直接分配給法人合夥人,其企業所得稅按相關政策執行。前半句沒問題,後半句含糊不清。妳應該知道為什麽它是模糊的。我國稅收立法權高度集中在中央政府,任何地方政府都無權制定稅收政策。深圳市政府的這份文件隨著國發[2014]62號文的頒布而停止執行,國發[2014]62號文要求,除依據專門的稅收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的稅收管理權限外,各地區不得自行制定稅收優惠政策。未經國務院批準,各部門起草的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發展規劃和區域政策不得規定具體的稅收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