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有糖尿病的獨生子女,國家有補助嗎?
是的,國家規定有專項救助基金。另外,各地標準不同,主要跟經濟發展水平有關。1.自2008年起,國家全面實施計劃生育家庭特殊殘疾救助制度。獨生子女死亡後未生育或未依法收養子女的夫妻,自女方年滿49周歲起,夫妻雙方均可領取特別扶助金,特別扶助金標準提高至2012。各地也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出臺了壹系列幫扶措施。2013年以來,國家衛生計生委、民政部等五部委聯合印發《關於進壹步做好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從經濟救助、養老保障、醫療保障、社會關懷等方面加大了對死亡獨生子女家庭的扶助力度,進壹步明確了地方政府的責任。自2014年起,獨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別救助標準提高到城鎮每人每月340元,農村每人每月170元。?第二,專項救助。各地標準不壹。以廣東省為例,其標準高於國家標準。1.提高特別救助標準:自2014年起,獨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別救助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不低於800元,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救助由每人每月120元提高到不低於500元,並根據農村家庭年人均生活支出增長情況,根據規定,特別扶助金標準實行動態調整,所需資金由省、市、縣財政根據《廣東省計劃生育特別扶助金制度實施方案》承擔。有條件的地方,適當提高專項救助資金標準。2.完善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養老保障制度: (壹)優先安置在公益性養老機構。城鎮戶籍和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成員年滿60周歲且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應當優先入住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或者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提供居家養老服務。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年滿60周歲的農村戶籍計劃生育特殊困難老年人,可以按照就近、自願的原則,申請五保供養,安排入住農村敬老院。(二)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參保繳費補貼。(3)社區中心以政府購買的方式為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成員提供支持服務。對選擇居家養老的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成員,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務、康復護理、醫療保健和安全救助等服務。對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成員中長期生活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給予護理補貼。(四)申請低收入居民社會救助時,享受的救助資金不計入家庭收入。(五)對生活貧困、住房困難的城鎮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應當優先考慮;農村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優先安排農村危房改造。(六)同等條件下,優先收養子女。(七)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成員死亡的,可以提供必要的喪葬服務補貼。(八)通過“生育保健基金”等形式,對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成員給予精神慰藉和生活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