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匈牙利簽署了哪些環保條約?

1.主題名稱:水

標題:多瑙河研究顯示水沖突的前進方向

背景:國際法院對拉基馬羅大壩案的審理。

結果:捷克斯洛伐克和匈牙利建立了多瑙河:壹條國際河流的環境監測,這是多瑙河流域國際河流的環境監測系統。

描述:

多瑙河是歐洲第二大河流,全長2800多公裏,主流流經8個國家。

1977年9月,捷克斯洛伐克和匈牙利締結條約,決定在多瑙河上共同修建和運營兩座攔水壩。計劃中的大壩有四個目的:發電、航運、防洪和地區發展。

1988年,匈牙利議會認為河流的生態效益高,項目的經濟效益也高,因此決定將項目的延續置於嚴格的環保規則下,並責令政府對項目進行重新評估。

1989年5月,匈牙利政府暫停了Lakimaro的項目,並宣布打算在環境影響得到充分評估之前,停止其在Gai Bascov附近的部分項目。

1991年,捷克斯洛伐克決定繼續工程建設,並啟動了“臨時解決方案”,單方面將多瑙河近三分之二的河段截流至其境內的壹條導流渠。

由於這壹決定不僅會對匈牙利的環境,而且會對其經濟產生巨大影響,匈牙利於2月1992對捷克斯洛伐克的決定提出了正式抗議。

1992年4月歐洲調解無效。

1992年5月,匈牙利政府發表聲明,宣布終止關於這個項目的1977條約。

1992 10匈牙利向國際法院申請裁決。

1993年7月,匈牙利和斯洛伐克簽署了壹項特別協定,將爭端提交國家法院。

這壹案例為可持續發展原則的應用提供了壹個獨特的機會,因為它來自壹項作為其目標而制定的條約,但由於對環境考慮的爭議而被停止。

在本案判決書第140段,國際法院援引這壹概念以實現概念和價值觀的兼容,並將補充更實際影響的任務留給了雙方:“……在考慮新的活動或繼續已經開始的活動時,所有國家都必須考慮新的規範,並對新的標準給予足夠的重視。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充分表達了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的必要性……對於這種情況,雙方應重新審視蓋巴斯科夫電廠的運行對環境的影響。特別是,他們必須為舊多瑙河及其兩岸支流釋放的水找到令人滿意的解決辦法。”

這種情況要求在發展和保護環境的需要之間選擇壹條中間路線,即可持續發展原則。

由於無法界定環境損害將在多大程度上導致國家賠償,該案裁定匈牙利和斯洛伐克必須就當前局勢真誠地進行談判。

在實踐中,防止環境損害有兩個要求:對計劃活動的環境影響評估和對環境的持續監測。判決書提到,匈牙利和斯洛伐克壹致認為,有必要認真對待環境利益,並采取必要的風險防範措施。

2.《斯德哥爾摩公約》和

持久性有機汙染物的國際貿易

國家環境保護局化學品登記中心

周紅

65438+2006年2月

目錄

公約的基本信息

持久性有機汙染物和替代持久性有機汙染物

基本履行義務

排除(豁免)、可接受使用和特定豁免

有意生產持久性有機汙染物的國際貿易。

《斯德哥爾摩公約》的談判、簽署、生效和實施

在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的主持下,從1998到2000年,歷經三年五次政府間談判,達成了POPs公約文本;

2001年5月22-23日,在瑞典斯德哥爾摩,包括中國在內的9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正式簽署了POPs公約,這可以看作是人類社會繼《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1987)、《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2)之後的第壹次。

第17號公約於2004年5月生效。

2004年,165438+10月11對中國生效。

65 438+052個簽署國和65 438+034個締約國。

持久性有機汙染物的定義

持久性有機汙染物

環境耐久性:結構穩定,不易降解,在環境介質中半衰期長;

脂溶性高:可通過食物鏈傳遞,在生物體內長期積累和濃縮;

毒性:對人體和生態系統的潛在和深遠的毒性危害;

半揮發性:可遠距離傳播,影響區域和全球環境。

持久性有機汙染物的類型

殺蟲劑

滴滴涕滴滴涕滴滴涕

奧爾德林

氯丹

狄氏劑;叠德林

異狄氏劑,異狄氏劑

滅蟻靈

毒殺芬

化工原料

六氯苯HCB

多氯聯苯

副產品

多氯二苯並二惡英

多氯二苯並呋喃

六氯苯HCB

多氯聯苯

替代持久性有機汙染物

Clordecone

HCH) (α-、β-、γ- HCH)

全氟辛基磺酰化合物

五氯苯(五氯苯)

短鏈氯化石蠟

六溴代二苯

五溴二苯醚

八溴二苯醚

排除(豁免)、可接受使用和特定豁免

排除(豁免)

用於實驗室規模研究或作為參考標準的持久性有機汙染物。

產品和物品中作為無意痕量汙染物出現的持久性有機汙染物

持久性有機汙染物(前體:締約方已通知秘書處)是在相關義務生效(包括生效日期)之前生產或使用的物品的組成部分。

有限場地封閉體系中間體(豁免期10年,可申請延期10年)。

可接受用途:滴滴涕用於病媒控制(目前由3個締約方生產,12個締約方使用)。

具體豁免:書面通知秘書處。免檢期為5年,可再申請續保5年)

基本履行義務

減少或消除有意生產和使用的持久性有機汙染物的排放。

嚴格控制和豁免POPs的環境汙染和健康風險。

減少或消除無意生產的持久性有機汙染物的排放。

減少或消除庫存和廢物中的持久性有機汙染物排放。

制定POPs控制國家實施計劃。

信息交流(國家聯絡點)

公眾宣傳和教育

研究、開發和監測

基本履行義務(1)

消除或限制有意生產和使用的持久性有機汙染物。

采取行政和立法措施,禁止/消除各種有意生產的殺蟲劑持久性有機汙染物和多氯聯苯的生產、使用、進口和出口(《公約》附件A);

嚴格限制滴滴涕的生產和使用,不斷評估其病媒控制使用的必要性,努力實施淘汰;

調查POPs的庫存、廢氣和汙染場地,制定並實施環境無害化處置計劃;

2025年前識別、標記和去除在用含多氯聯苯設備中的多氯聯苯,2028年前對各類含多氯聯苯設備或物質POPs廢物實施環境無害化管理。

基本履行義務(2)

嚴格控制和豁免POPs的環境汙染和健康風險。

由於經濟和技術條件的限制,部分POPs在壹定條件下和壹定期限內免於生產和使用(第壹階段免5年,可再延長5年)。

必須嚴格控制POPs豁免生產和使用的環境汙染排放,如制定嚴格的產品質量和環境排放標準,最大限度地減少最終產品中豁免POPs的殘留或生產和使用過程中的汙染排放。

基本履行義務(3)

努力減少排放或消除持久性有機汙染物的無意生產。

制定和實施控制二惡英和呋喃等持久性有機汙染物的行動計劃,以估算排放源清單,減少或消除排放;

盡快采用“最佳可行技術”和“最佳環境實踐”來控制副產品排放源的汙染;

《公約》生效後四年內,針對指定類別的“新出現的POP排放源”(指《公約》生效壹年後出現的排放源),分階段實施BAT

嘗試對所有持久性有機汙染物來源實施最佳環保做法。

基本履行義務(4)

公約宣傳教育

提高政府管理人員對持久性有機汙染物的認識,向公眾宣傳有關持久性有機汙染物、其健康和環境影響以及替代品的知識;

制定和實施教育和公共宣傳方案,特別是針對婦女、兒童和受教育程度低的人;

培訓工人、科學家、教育工作者以及技術和管理人員;

建立信息中心,進行信息登記和交流。

基本履行義務(5)

進行研究、開發和監測

鼓勵並開展POPs相關替代品和潛在POPs的研究、開發和監測活動,主要包括:

源排放清單、人體和環境中的汙染濃度水平、變化規律和趨勢;

持久性有機汙染物的健康和環境危害及其社會和經濟影響;

持久性有機汙染物排放的減少或消除、替代方面等。

支持國家加強POPs科技研發能力,參與各種國際合作活動。

基本履行義務(6)

制定POPs控制國家實施計劃。

在《公約》生效後兩年內,制定並提交壹份履行《公約》義務的"國家實施計劃(NIP)";

《國家實施計劃》的制定應征求國內利益相關者的意見,並努力將《國家實施計劃》納入國家可持續發展戰略。

此外,該公約還規定了壹些其他義務,包括制定與國家集中機構聯系的信息並向締約方會議報告。

機會

科學發展觀與環境保護的歷史性轉變

產業結構調整,產業轉型,企業競爭力

管理水平

研究水平

惹起爭鬥

農藥:農業落後,分散。

多氯聯苯:機構重組、歷史問題、泄漏

副產品:復雜的來源

資金來源:全球環境基金、國家財政資源。

技術方面:監測和成效評估、替代品和替代技術、銷毀技術和設施、最佳可行技術方案。

意識:宣傳和培訓

管理:支持法律、法規、標準和指南。

研究:健康、環境

潛在流行

參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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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際爭端解決的重要法律文件-(雙語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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