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下限按4250元執行,繳費工資基數上限暫按21821元執行。按照國家要求,我省已在逐步取消社會保險年度,實行自然年度的通行做法。今後每年的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標準,都將從1月1日起執行。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每月最低繳費金額為850元。
2 ,城鎮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礎養老金部分是跟社會平均工資掛鉤的。由於近年來繳費基數口徑的變化,社會平均工資改為當年的養老金計發基數了,壹般每年也在維持4%~5%的速度增長。但是基礎養老金部分最具保值增值能力,是沒錯的。
3 ,退休以後,老人領取的養老金最大的優勢是會年年增長,按照江蘇省甚至國家的統壹調整方案進行調整。即使是繳費15年,養老金也能增加七八十元呢。這樣的增長速度比當地調整基礎養老金要快得多,實際上江蘇省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水平2021年是173元每月,並不是每個地方都跟南京市壹樣高。除了基本養老保險以外,基本醫療保險職工個人需要補繳129.8元,失業保險個人需要補繳32.45元,從11月份開始按照新標準繳納;同時機關事業單位的職業年金,個人需要補繳259.6元,住房公積金由於繳存基數提高,也要按照繳存比例進行補繳,假如繳存比例為5%,補繳10個月需要補繳324.5元。根據上述計算的結果,作為單位職工個人補收的金額不是很高,總體上在1000元左右,但用人單位需要補繳的金額相對要高壹點。
法律依據:
《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
第八條 本省行政區域下列單位和人員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
(壹)各類企業以及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人員;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等組織以及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人員;
(三)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編制外人員;
(四)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及其雇工;
(五)法律、法規規定以及依照國家和本省其他規定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人員。靈活就業人員自願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第九條 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取得加載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享信息同步完成社會保險登記。其他用人單位在註冊登記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在社會保險登記後應當依法及時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將用人單位的登記、變更等信息傳遞稅務機關,稅務機關負責建立繳費關系。
自願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到就業登記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將靈活就業人員的新增、變更等信息傳遞稅務機關,稅務機關負責建立繳費關系。
第十條 參保人員(不含靈活就業人員)以其上壹年月平均工資收入為繳費工資基數。每年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按照上壹年全省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00%和60%確定,並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公布。工資收入超過繳費工資基數上限的,按照繳費工資基數上限確定繳費工資基數;工資收入低於繳費工資基數下限的,按照繳費工資基數下限確定繳費工資基數。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在省公布的當年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之間選擇適當檔次的繳費工資基數,具體檔次劃分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省稅務機關確定並發布。
第十壹條 用人單位以本單位全部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作為繳費工資基數,按16%繳費。參保人員(不含靈活就業人員)按照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繳費。靈活就業人員按照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20%繳費。用人單位的繳費在稅前列支;參保人員的個人繳費按照規定從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家另有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繳費工資基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核定並形成征繳計劃,稅務機關依據征繳計劃征收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反饋實際繳費情況。靈活就業人員進行社會保險登記後,直接向稅務機關申報繳費工資基數並按照規定繳費。稅務機關在征繳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申報不實的,應當及時將用人單位實際的職工工資收入提供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重新核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計算的數額,先行繳納當月的社會保險費。國家在基本養老保險費征收職責分工和工作流程方面有調整的,省稅務機關應當及時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省財政部門制定具體辦法。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
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有權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提供相應的服務。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確因特殊困難暫時無能力繳費的,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緩繳,申請緩繳應當提供資產擔保或者其他有效繳費擔保。稅務機關在征求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意見後,應當作出是否允許緩繳的決定。緩繳期不得超過6個月,緩繳期滿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足額補繳,緩繳期間不加收滯納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不得擅自減免基本養老保險費或者降低繳費標準。
第十五條 除國家和省規定的應繳未繳情形外,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不得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參保人員建立、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應當在30日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相關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10日內辦結。用人單位註銷時,應當到稅務機關結清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七條 破產企業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破產程序中未獲清償的,由社會保險登記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稅務部門聯合認定,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予以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