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對使用中央財政資金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政府投資遵循量入為出、綜合平衡的原則。第五條市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的編制和監督。市財政、建設、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
在政府投資項目管理過程中,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保護政府以外的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第二章項目審批第六條政府投資項目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壹)符合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
(二)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相關行業規劃;
(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法規;
(4)必要且可行;
(5)投資來源基本確定。第七條政府投資項目由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或法人籌備組(以下簡稱項目單位)向市發展改革部門提出項目申請。申請立項應當提供申請報告、項目建議書以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項目建議書應按規定對建設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預期效益進行初步分析和論證。第八條市政府投資項目的立項申請,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在征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專業審查意見後,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核準,符合項目立項條件的,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予以核準或者轉送國家發展改革部門。其中,列為國家和市重點建設項目的,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報市政府批準或劃撥。
在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投資項目中,國家和市政府投資補助超過項目總投資20%,或者絕對金額超過10萬元的,按照前款規定辦理項目核準。
凡政府投資不超過項目資本金20%且絕對金額不超過10萬元的各級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核準不適用本辦法。
對城市景觀、市民生活和生態環境的建設和保護有重大影響的政府投資項目,在項目批準前應當通過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廣泛征求公眾意見。第九條項目申請批準後,項目單位可依次開展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等前期工作。第十條項目單位應當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取得規劃、土地、環保、行業準入等預審意見,並按有關規定報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征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專業審查意見後審批或轉發。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從技術、工程、資金來源、經濟效益和環境影響等方面對建設項目進行綜合分析和論證,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項目招標工作方案。第十壹條市級審批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可合並審批,但總投資654.38+00萬元的公益性項目除外。
合並審批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按前條規定辦理。第十二條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後,未確定項目法人的,應按有關規定確定項目法人;重大公益性項目和項目單位不具備項目建設管理資質的,應當委托建設管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履行項目單位職責。
項目單位應當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初步設計。
項目初步設計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權限審批。項目估算總投資由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批。初步設計預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的總投資10%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程序重新報批。
項目采用包括設計在內的總承包施工方式的,總包商應協助發包人辦理項目的初步設計和總投資估算的審批。第十三條政府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基礎設施項目和654.38+00萬元以上的公益性項目,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總投資概算由市發展改革部門組織咨詢評估。未經咨詢評估的,不得批準或上報。第三章年度投資計劃第十四條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的編制應當立足當前,兼顧長遠;平衡維護、償債和建設的關系;集中資金保證重點建設,優先安排未完項目,保證續建項目合理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