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門診:
(1)在簽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含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及站、門診部、診所、衛生院,下同)和鄉鎮等基層醫院就醫的老年居民、無業人員、維修人員,按50%的比例支付;在非簽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等基層醫院就醫,按40%的比例結算;在區(縣)級醫院、專科醫院就診的,按35%的比例支付;在市級及市級以上醫院的,按30%的比例支付;
(2)學生、兒童,在市區定點醫療機構(不含定點零售藥店)就醫,統壹按50%的比例支付。
2.住院治療:
(1)參保人員每次住院起付標準以內的醫療費用,由個人承擔。每個結算年度的住院起付標準如下:
學生和兒童,統壹為500元;
老年居民、失業人員和征地維修人員,市級及以上醫院600元,區(縣)醫院、專科醫院400元,鄉鎮衛生院200元。當年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標準為100元;
凡在本市廣濟醫院、精神病福利院、太倉安康醫院住院治療的參保人員,被診斷為精神疾病的,符合醫保結算規定的住院費用不設最低起付標準。
(2)在結算年度內,每次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計算後,其余部分按當年住院和門診特定項目醫療費用實際累計額直接進入相應結算區段:累計在4萬元以內的部分,由醫保基金結算75%;4萬元至654.38+萬元,醫保基金80%;65438+萬元至20萬元,醫保基金支付90%;
(3)患者連續住院超過180天的,每180天進行壹次住院結算,超過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處理;
(4)被保險人在壹個結算年度內住院和門診特定項目累計醫療費用以20萬元為封頂線;封頂線以上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結算。
醫療報銷的辦理流程是:
1,醫療保險,無論是城鎮職工醫療還是城鎮居民醫療,都要先按照當地醫療保險機構核定的當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
2.如需到其他醫療機構治療,需到當地社區醫院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定點醫療機構開具轉診證明;
3.在當地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結賬時醫院會自動扣除醫保報銷款;
4.在當地醫保定點場所治療但未住院,或接受放療、化療治療,在醫院未報銷的,可攜帶醫院出具的相關資料到當地行政服務中心醫保窗口報銷。詳情如下:
(1)正式發票;
(2)醫學診斷;
(三)藥品明細清單;
(4)社會保障卡或醫療卡。
5.在其他醫療機構治療並有轉診證明的,出院後每年65438+2月31前必須報銷所有治療發票、醫院診斷證明、住院證明、身份證、社保卡、用藥清單、病歷。
綜上所述,在結算年度內,每次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計算後,其余部分將按當年住院和門診特定項目累計醫療費用直接進入相應的結算區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