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不同基金之間的同日反向交易,將采取比較嚴格的控制措施。對於同壹基金公司內部不同投資組合之間的同日反向交易,將進行的嚴格控制與核查。
新發布的修訂稿對反向交易和同向交易主要做出了下述修訂:
明確不同組合同向交易價差的控制標準和目標,確定了公平交易的無價差原則。要求“在某壹時期內,同壹公司管理的所有投資組合買賣相同證券(同向交易)的整體價差應趨於零。”
規範了不同組合之間的同日反向交易,要求基金公司嚴格禁止可能導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的同日反向交易。確實因為投資組合的投資策略或流動性等需要而發生的同日反向交易,公司應要求相關投資組合經理提供決策依據,並留存記錄備查。
為了加強對大額同日反向交易的約束與監督,修訂稿明確要求“如報告期內所有投資組合參與的交易所公開競價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較少的單邊交易量超過該證券當日成交量的5%,應公開說明該類交易的次數及原因。”
進壹步強調了基金公司內部控制的要求。在原有規定的基礎上,修訂稿加強了對基金公司 “騎墻者”的管理,規定投資決策委員會和投資總監等管理機構和人員不得對投資組合經理在授權範圍內的投資活動進行幹預;要求公司建立投資組合投資信息的管理及保密制度,隔離不同投資組合經理之間的重大非公開投資信息,杜絕“***謀”行為;同時強調公司應重點對同壹投資組合經理管理的不同組合同日同、反向交易的交易時機和交易價差進行監控。
進壹步明確了公平交易的披露要求,並加強其約束機制。要求在組合定期報告中披露公司整體公平交易制度執行情況及大額同日反向交易的次數原因、在組合年報中披露公司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及當年同向交易價差專項分析,同時取消了對“本組合與其他投資風格相似的投資組合之間的業績比較”的披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