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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電廠的核算方法

水利電力利用外資核算暫行辦法

壹.壹般原則

1.為加強利用外資的會計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以財政部《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和原水電部《利用外資財務管理暫行規定》為基礎,結合水利電力利用外資的實際情況和編制要求,制定本辦法。

2.本辦法主要是對會計科目、會計處理和會計報表編制作了壹些補充規定。作為現行水利電力建設單位會計制度的補充,適用於使用國際金融機構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的水利電力項目建設單位。

3.建設單位可根據利用外資的實際需要和不同形式的基本建設管理,結合各單位的具體情況,在不違反概算、招標合同文件和財務規定,不影響會計核算和會計報表指標及資料收集的前提下,對本辦法的補充科目和會計處理進行必要的增減和合並。為了及時、正確地反映國外貸款承諾情況;使用、余額、還款,建設單位可根據各自情況,增設“有效未提取貸款”科目和“貸款協議總額”科目進行(直接核算或)輔助記錄。

該辦法除了在總分類賬中增加“國外貸款”外,基本上是在涉及利用外資的相關總分類賬中增加明細科目並加以運用。

4.建設(承包)單位的(進口)施工設備(費),在招標承包條件下,國外(含中外合資)和國內承包單位支付的施工設備(費),按招標承包合同中工程量報價的價格計算,與工程金額壹並報“建安工程投資”或“待攤投資”。當施工設備由業主或施工單位購買,然後租賃給承包商使用時,核算“遞延投資”,並分配收回的租賃費或臺班費和施工設備收入沖減遞延投資。

列入概算並經批準由外資而非內資進口的勘察設計設備,作為“轉出投資”處理。

5.批準有償調撥:(1)超出概算、超概算(因匯率、國家調價等原因導致超概算的部分除外)或已在概算中安排內資(含其他專項資金或費用)、重復使用外資的進口設備分別給予施工和勘察設計單位;(2)已進口或將進口到其他單位(包括生產單位使用的材料)或其他項目的設備,應按“誰使用誰付費”的原則處理,在“已付設備及應收項目款”科目核算。

從這部分有償調出的進口設備中回收的人民幣暫作專款專用。經批準後,用於國外貸款項目沖抵基建內資時,或用於還本付息時,報投資完成或債務清償。

6.外資貸款的會計核算應以貸款幣種和人民幣雙重統壹會計制度為基礎。國外貸款除按其幣種核算外,還應按規定的匯率折算成人民幣與國內配套資金合並,建立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的核算體系,全面、準確地記錄和反映建設資金的來源和運用情況。

7.本辦法采用“貸款復式記賬法”和“權責發生制”會計原則。二。會計科目輔助設置及使用說明

(壹)增設“631”和“國外借款”科目:

1;本科目核算建設單位實際使用的外資。根據貸款種類,可設置世界銀行項目貸款、日本政府貸款、科威特政府貸款、意大利政府貸款、世界銀行技術合作信貸、世界銀行專項信貸等明細科目。此外,還可以根據“本金”和“利息及承諾費”設置三級明細賬戶。

2.建設單位(或業主轉讓-下同)利用外資支付工程進度款、調度預付款和材料預付款、進口設備材料采購款、咨詢服務、檢驗培訓等款項時。,借記“設備購置”、“應付設備”、“待攤投資”、“承包商之間的工程款”等科目;貸記“國外借款——貸款”科目(同時,協助記錄“尚未收回的有效貸款”——下同)。

3 .建設單位按協議規定歸還國外貸款本金時,借記本科目(並輔助記錄“協議貸款總額”——下同);貸記相關科目。

(1)基本建設收入、投資合同余額、項目投產利潤和折舊償還:

借:國外貸款-貸款。

貸款:應收生產單位的投資貸款。

與此同時:

借:“應付基建收入”等科目

貸款:銀行存款

(2)按規定,投資合同余額、項目生產利潤和折舊償還應按上述科目處理。

(二)“基建撥款”科目的補充和使用:

1.在“其他撥款”二級科目下,增設“外國贈款”三級明細科目。“國外贈款”用於反映和核算國外捐贈的資金和物資。

2.建設單位用補助支付購買進口設備和材料,以及咨詢服務、檢驗、培訓等費用時,借記“設備購置費”、“待攤投資”等科目;貸記“基建撥款——國外贈款”科目。

3.國外機構(公司、局)無償捐贈的物資(其價格參照國內或預算文件中同類產品價格估算),按其性質和不同用途分別作為“庫存設備”、“設備投資”和“庫存物資”處理。

(三)“設備采購”科目的補充和使用:

1.在“設備采購”科目下增加“進口設備”和“進口材料”兩個明細科目。“進口設備”核算外資進口的建築設備及其零部件、永久性機電設備、觀測測量設備的采購;“進口物資”科目核算外資進口的鋼材、木材、水泥。電纜等采購業務。

2.建設單位收到與進口設備有關的賬單,支付設備價款和國外保險費、運雜費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國外貸款”、“銀行存款”、“基建投資貸款”等科目。

3.進口設備到貨並已驗收入庫,但未收到發票時;月末按合同價格入賬,借記“庫存設備-進口設備”或“庫存材料-進口材料”等科目;貸記“應付設備”賬戶,並在下月初作同樣的紅色分錄予以沖銷。發票到了就按正常程序入賬。

4.支付國內保險費、手續費和運雜費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或“基建投資貸款”等科目。

5.月末分配采購保管費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采購保管費”科目。

6.月末,已接受的進口設備的實際購買成本(包括國外買價、國內保險、裝卸費、運輸費和采購保管費)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轉入“庫存設備——進口設備”(永久設備部分)。設備投資——不需安裝進口設備、轉出投資(列入預算並經批準進口的勘察設計設備)、待攤投資、庫存材料——進口材料、材料成本差異——進口材料、已付設備及應收工程款(直接從已付撥款轉出)等科目。結轉時,借記上述科目;貸記這個賬戶。

(四)“采購保管費”科目的補充和使用:

1.在“采購保管費”科目下增設“進口設備”和“進口材料”兩個明細科目。對進口設備的采購、驗收、保管、收發管理進行核算,並可按成本項目逐欄明細核算。

2.發生采購保管費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基建投資貸款”等科目。

3 .月末進行分配時,借記“設備采購——進口設備或進口材料”科目;貸記這個賬戶。

(五)“庫存設備”科目的補充和使用:

1.在“庫存設備”科目下增設“進口設備”明細科目,核算外資進口的待安裝設備的實際成本,並按設備類別和名稱設置數量、金額明細科目。

2.設備驗收入庫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設備采購——進口設備”科目。

3.設備出庫安裝時,借記“設備投資——安裝中進口設備”科目;貸記這個賬戶。

(六)“庫存材料”科目的補充和使用:

1.在“庫存材料”科目下增設“進口材料”科目,核算外資進口采購的木材、鋼材、水泥等材料的實際成本。顯示木材、鋼材、水泥等。,設置明細賬進行核算。

2.采購入庫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設備采購——進口材料”科目。

2.為工程收取材料時,借記“建築安裝工程投資”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4.進口庫存材料分配給施工企業(或承包商)沖抵工程款或預付備料款時,按計劃(概算或招標)價借記“承包商間工程款”(“預付工程款”或“預付備料款”)科目,貸記本科目。計劃(估算)價格與實際價格的差額列為“建築安裝工程投資”。

(七)“材料成本差異”科目的補充和使用:

1.在“材料成本差異”科目下增設“進口材料”科目,核算利用外資進口材料的實際價格與計劃(概算或招標)價格之間的差額的轉移和分配。可按木材、鋼材、水泥分別建賬。

2.進口材料分配給施工單位時,應分攤材料成本的差額(報出金額)時,借記“建築安裝工程投資”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八)“設備投資”科目的補充和使用:

1.在“設備投資”科目下增設“進口設備正在安裝”、“進口設備不需安裝”等明細項目,核算利用外資完成的設備實際投資支出(包括安裝材料差價),並按設備類別和用途進行明細核算。

2 .“在安裝進口設備”科目核算需要投資和交付安裝的進口設備。設備交付安裝時,根據交貨憑證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設備——進口設備”科目。

3 .“不需安裝進口設備”科目核算不需安裝進口設備的投資竣工交付。到貨驗收後無需安裝進口設備即可計算投資完成。根據設備入庫憑證,按進口設備的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設備采購”科目。

直接交付給生產單位的進口設備、工具和器具(在概算範圍內),也應通過本科目核算。

概算中不需要安裝的進口勘察設計設備,在“轉入投資”科目核算。

4.設備投資完工交付使用時,借記“交付財產”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借記“應收生產單位投資貸款”及其相應明細科目;貸記“待處理資本性支出”科目。

(九)“遞延投資”科目的補充和使用:

1.在“待攤投資”科目下,增設“匯率損益”二級明細科目;在“國外技術人員費”二級科目下增設“國外咨詢服務費”三級明細科目;在“貸款利息”二級科目下,增設“國外貸款利息費”三級明細科目。

中國銀行辦理專戶或現金賬戶支付業務的手續費和現金利差,隨業務直接計入相應的投資費用或支出。

2.“國外咨詢服務費”三級明細科目核算外資支付的聘請外國專家的咨詢服務費和內資直接支付的相關咨詢費、外事活動費(包括與國外咨詢工作合作發生的壹切相關費用),費用發生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美元賬戶”等科目。

對外聯絡、聯合設計、聯合工作、圖紙審查及其相應的外事活動費,分別在“出國聯絡費”和“國外設計和技術資料費”科目核算。

3.應由工程造價承擔的國外貸款利息和承諾費,應在“國外貸款利息和承諾費”三級明細科目核算,從財政部直接支付或已支付(補助)“利息和承諾費通知書”時,應借記本科目;貸記“基建投資貸款”(直接支付和預付),或“基建撥款——其他撥款”(補助)等科目。

財政部(世界銀行)提前支付的貸款利息,視同提前支付的利息。

中國銀行的存款利息收入應沖抵貸款利息支出。收到中國銀行存款利息收入表時,借記“銀行存款-美元賬戶”科目;貸記這個賬戶。

4.“匯率損益”二級明細科目,核算建設期內應由項目建設成本承擔的借款幣種與人民幣匯率之間的各種差額(直接進入工程或設備的差額除外)(包括借款幣種與實際支付幣種匯率之間的差額;對於世界銀行貸款,按貨幣池制度和特別提款權計算借款和還款時折算成美元的匯率與折算成美元和人民幣的匯率之差)和批準(或招標文件規定)的匯率與實際匯率之差。發生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基建投資貸款”、“國外貸款”或“基建撥款”等科目。

5.利用世界銀行技術合作信貸(或世界銀行特別信貸)的咨詢和培訓服務支出也在該賬戶中核算。

(十)“轉入投資”科目的補充和使用:

1.在“調出投資”科目下增設“進口勘察設計設備”明細科目,核算概算批準後所列勘察設計設備的投資完成和調出情況。

2.設備到貨驗收,投資提出並交付用戶時,借記本科目及其對應明細科目;貸記“設備采購”,同時借記“應收生產單位投資貸款——國外貸款”;貸記“待處理資本性支出”科目。

(十壹)“應收生產單位投資貸款”科目的補充和使用:

在本科目下增設“國外借款”明細科目,核算建設單位應向生產單位收回,並通知生產單位調撥的與國外資金購入並交付(或調撥)的財產價值有關的其他基建支出。條目同上。

(十二)“有償設備和應收工程款項”科目的補充和使用:

1.在“應收有償轉讓設備及工程款”科目下增加“轉讓進口設備”和“轉讓進口材料”兩個明細科目。核算從外資進口、經批準調撥給其他單位的設備(包括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和生產單位使用的材料),或其他項目的應收賬款。也可按調入單位或項目設置三級明細賬戶並進行核算。

2.進口設備、材料經批準有償調出時,借記“庫存設備”、“庫存材料”、“材料成本差異”或“設備采購”等科目。因設備、材料的采購和調撥而發生的計價差異(包括按質降價),應按財政部現行《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保費出了,就轉入基建撥款;反之,應作為其他費用核銷。

3.收到調入單位退回的進口設備材料價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這個賬戶。

4 .經批準用於沖抵國內投資項目或歸還國外資金本息時,借記“建安項目投資”或“國外貸款”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賬戶。

(十三)“銀行存款”科目的補充和使用:

在本科目下增設“美元賬戶”和“日元賬戶”等明細科目,核算從世界銀行或其他貸款機構提取的流動資金,以及執行采購、咨詢培訓、聯合設計等合同過程中的臨時性外匯余額存款。如果專用賬戶中的營運資金數額較大,業務往來頻繁,可單獨設置“美元營運資金”明細賬戶。

(十四)“現金”科目的補充和使用:

在本科目下增設銀行不接受的外幣明細科目,核算外資項目使用的這些外幣現金的收付。

(十五)“應付設備款”科目的補充和使用:

在本科目下增設“進口設備”作為二級明細科目,核算招標采購合同規定的進口設備預付或應付金額。按合同預付部分國外和國內廠商貸款時,借記“應付設備——進口設備”科目;貸記“國外貸款——借款”等科目。進口設備驗收入庫時,按發票賬單應付金額借記“設備采購”科目,貸記本科目補足的設備貨款,借記“國外貸款——××貸款”科目。

(十六)“承包單位之間的工程款”(預付工程款和應付工程款)科目的補充和使用:

本科目下增設“調度預付款”和“工程(擔保)扣留金”兩個明細科目,核算按招標合同規定支付,調度預付款和工程(擔保)扣留金。按合同支付預付款或歸還滯留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國外貸款——××貸款”或“基建投資貸款”科目。按合同扣回預付款或扣留扣留款時,借記“建安工程投資”科目,貸記本科目。

按照招標合同規定支付的預付材料款,可在本科目的相應明細科目下核算,也可在“預付材料款”科目下核算。

(十七)“其他往來款項”(“其他應收款”和“其他應付款”)的補充和使用:

1.在本科目下增加“預付供應商保證金”、“預付出國差旅費”、“應付供應商尾款”、“國外索賠及違約金”等明細科目。

2 .“預付供應商保證金”科目,核算根據招標合同的規定預付給國外(或國內)供應商的保證金。支付國外存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國外貸款——借款”或“銀行存款——美元賬戶”等科目。收回存款或用作貸款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的,應根據合同規定或仲裁結果進行相應的帳務處理。

3.“貸前國際差旅費”科目核算外資貸款項目出國聯絡、設計或出國培訓、考察的貸前差旅費。為境外人員支付外匯現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外幣或銀行存款-×××科目等科目;按規定回國結算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4.“應付供應商款項尾數”科目核算壹定時期內交貨(安裝)驗收後,根據合同應支付給供應商的款項。貨到付款時,借記“設備采購”或“庫存設備”,貸記“國外借款”和本科目(尾款);按規定支付尾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國外借款”。

5 .“對外債權和違約金”科目,核算利用外資產生的對外債權和違約金。當應收或應付對外索賠和違約金時,根據合同規定或仲裁機構的仲裁結果,貸(借)記本科目,貸(借)記設備購置、銀行存款、專用基金、待攤投資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