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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減免政策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三條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對季度開票金額在30萬元以下的,無論您開具專用發票還是普通發票均應享受(財稅〔2016〕12號)文件的相關規定免征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但對季度開票壹種是金額超過30萬元但不足45萬元的,若您開具的是普通發票,則免征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如果您開具的是專用發票那麽享受財稅〔2019〕13號文件的相關規定減半征收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種情況是您的季開票金額超過45萬元的,無論您開具專用發票還是普通發票,均應享受財稅〔2019〕13號文件的相關規定,那麽就是減半征收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1教育費附加是國家為扶持教育事業發展,計征用於教育的政府性基金。

2壹些地方政府為發展地方教育事業,根據教育法的規定,還開征了“地方教育附加費”。

3二者***同點是都是政府型基金,隨稅收壹並征收,用於教育事業。

4其區別是教育費附加政策是中央制定的,其規模也教大。

5地方教育費附加是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享受減征優惠的時間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準。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增值稅有關規定壹致。

法律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

第六條規定,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