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11月1日起,有關留學人員辦理派出手續的流程和要求進行了調整,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壹、取消紙質的《同意辦理派出手續的函》(以下簡稱同意派出函)。
1、需由基金委開具同意派出函的留學人員,可通過基金委信息平臺提交材料並查詢辦理情況,當該平臺顯示“已辦理”後,方可聯系我處辦理派出手續。
2、無需基金委開具同意派出函的留學人員,可直接聯系我處辦理派出手續。
3、原需所在單位開具同意派出函的留學人員,現不再需要該函件,可直接聯系我處辦理派出手續。
提示:留學人員可登錄基金委信息平臺及時查詢是否需要辦理同意派出函。
二、辦理領取《報到證》、機票行程單、預支生活費等手續時,無需再向我處提交公證後的《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和《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保證金收款證明》。
留學人員需在來我處辦理領取手續前,以郵寄或面交形式聯系基金委審核《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的公證書並以匯款或面交方式交納保證金,並登錄基金委信息平臺查詢上述2項事宜的辦理情況。確認審核通過後,方可來我處辦理領取手續。
以上兩項關於辦理派出手續的新規定,自2013年11月1日生效。
如我處其他網頁上的說明還有與上述規定不符的,請以此網頁內容為準,給您帶來的不便敬請諒解。
其他關於代辦簽證、訂購國際機票、辦理領取手續等方面的規定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