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基金托管人不得在本行開立風險準備金專戶。第九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將風險準備金專戶及風險準備金的提取、劃轉等程序告知相關基金托管人。相關基金托管人應當於每月劃付基金管理人管理費用的同時,將計提的風險準備金劃入相應的風險準備金專戶。
基金托管人應當於每月劃付基金托管人托管費用的同時,將計提的風險準備金劃入相應的風險準備金專戶。第十條 基金管理人發生需要使用風險準備金的情形時,應當經相關基金托管人復核後,交由風險準備金存管銀行辦理。基金管理人應在使用風險準備金後2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書面報告中國證監會,並在基金管理人監察稽核季度報告中予以說明。
基金托管人發生需要使用風險準備金的情形時,應當經相關基金管理人復核後,交由風險準備金存管銀行辦理。基金托管人應在使用風險準備金後2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書面報告中國證監會,並在基金托管人托管業務運營情況季度報告中予以說明。第十壹條 風險準備金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凍結或強制執行的,風險準備金存管銀行以及相關基金管理人與托管人應當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由此影響風險準備金的使用或者風險準備金減少的,基金管理人與托管人應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補足。第十二條 風險準備金屬特定用途資金,基金管理人與托管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占用、挪用或借用。第三章 風險準備金的投資運作第十三條 在保證安全性與流動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與托管人可以對已提取的風險準備金進行自主投資管理或開展壹定形式的委托投資。風險準備金投資應遵循分散化組合投資原則,事先約定各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等限制。第十四條 基金管理人風險準備金可投資於銀行存款、國債、中央銀行票據、中央企業債券、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券,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品種。風險準備金專戶應當保持不低於風險準備金總額10%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壹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基金托管人風險準備金的投資管理活動在符合所在行業監管機構有關規定的基礎上參照上述要求執行。第十五條 風險準備金投資管理產生的各類投資損益,應納入風險準備金管理。風險準備金投資運作和使用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和稅收,可以由風險準備金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