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支持優秀科技學術著作出版,繁榮科技出版事業,促進科技事業發展,特設立國家科學技術學術著作出版基金(以下簡稱學術著作出版基金),並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學術著作出版基金面向全國,專項用於資助自然科學和技術科學方面優秀的和重要的學術著作的出版。第三條 科技學術著作出版工作要按照黨的出版方針、政策,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努力為加速科技進步,促進經濟發展,提高國民素質服務。第四條 學術著作出版基金的使用以國家科技發展政策為導向,與國家科學研究和人才培養計劃相結合,實行自由申請、公平競爭、專家評議、擇優支持的辦法。第五條 學術著作出版基金由國家科學技術學術著作出版基金委員會管理。在科技方面接受國家科委的指導。在出版業務方面接受新聞出版署的指導。經費管理工作由國家科委歸口並接受國家財政、審計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第六條 由國家科委、財政部、新聞出版署、國防科工委、中國科協、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等部門和單位的管理專家、科技專家和科技出版專家組成國家科學技術學術著作出版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出版基金委)。出版基金委設主任壹人,常務副主任壹人,副主任及委員若幹人。出版基金委的職能和主要工作任務是組織制定科技學術著作基金資助出版工作規劃,發布年度資助項目指南,審定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批準年度資助項目方案和出版基金預算、決算。第七條 出版基金委委員實行聘任制,由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等單位***同提出委員推薦名單,經與有關部門協商壹致後由國家科委和新聞出版署聘任。委員任期以三年為壹屆,每次換屆應至少有半數成員繼續連任,但委員連任不超過三屆。第八條 出版基金委委托權威評審機構(暫由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負責)負責學術著作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的評審工作。第九條 出版基金委下設辦公室(暫由國家科委委托有關機構管理),負責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任務是組織項目的申請和評審,監督檢查資助項目的執行情況,草擬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審核基金預算和決算,管理科技學術著作出版的成果等。第十條 出版基金財務部門(暫由國家科委委托有關機構管理)負責出版基金的預算、決算及資金收支等各項財務管理工作。第三章 基金來源和使用第十壹條 學術著作出版基金主要來源:
1.國家財政專項補助。
2.各級政府部門、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的贊助或捐贈。
3.存款利息及各種收益。
4.受資助的專著出版後的盈利上交部分。
5.其他收入。第十二條 學術著作出版基金全額存入指定的國家銀行,每年的資助金總額和評審管理費以當年基金利息為限。第十三條 出版基金資助金用於彌補受資助的學術著作在出版過程中所發生直接費用的不足部分。第十四條 學術著作出版資助項目的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第十五條 評審管理費用於學術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和評審工作所必需的辦公費用。評審管理費的提取比例由國家科委會商財政部核定。第十六條 出版基金本息不得用於購買股票、風險債券,以及進行生產經營和房地產等風險性投資。第十七條 受資助的學術著作發行後如有盈利,出版單位應按有關規定返還受資助的出版資金。為鼓勵出版單位多出書、出好書,將給予出版單位返還受資助出版資金壹定比例的獎勵。第四章 基金資助範圍第十八條 學術著作出版基金資助範圍包括:
1.學術專著,即作者(或所在單位)在某壹學科領域內從事多年系統深入的研究,撰寫的在理論上有重要意義或在實驗上有重大發現的學術著作。
2.基礎理論著作,即作者匯集國內外某壹學科領域的已有資料、前人成果,經過分析整理,撰寫的具有獨到見解或新穎體系,對科學發展或培養科技人才有重要作用的系統性理論著作。
3.應用技術著作,即作者把已有科學理論用於生產實踐或者總結生產實踐中的先進技術和經驗,撰寫的給社會帶來較大經濟效益的著作。第十九條 下列情況暫不屬於資助範圍:
1.譯著、論文集;
2.科普讀物;
3.教科書、工具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