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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兩國退休金對比

中美兩國退休金方面,存在相似之處和差異,壹是我國個人養老金框架構建與美國相似,二是中美兩國個人養老金發展水平差異較大。

壹、我國個人養老金框架構建與美國相似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開始個人養老金的市場實踐,並以人身保險公司向居民銷售兩全保險、年金保險等產品為主導形式。2018年後,我國個人養老金發展顯著提速,實現多項歷史性突破。

例如,延稅型養老保險和專屬商業養老保險先後啟動試點;基金管理公司獲準發行養老目標基金;銀行理財子公司獲準試點養老理財業務。從近年的發展動向看,我國與美國在個人養老金制度框架方面存在相似之處。

1.與第壹支柱、第二支柱差異明顯

中美兩國個人養老金制度本質上都是分為繳存、投資、領取三個階段的養老專項儲蓄計劃。即居民在工作年齡定期儲蓄,匯集起來的資金交由金融機構管理,用於投資股票、基金、保險、大額存單等各類金融產品,積累的資金壹般在退休後方能領取。與第壹支柱、第二支柱相比,中美第三支柱養老金均具有如下特點:

(1)不受雇傭關系限制,幾乎人人都可參與,適合人群範圍廣。

(2)繳款和投資回報形成的權益完全歸屬於個人所有,不涉及社會***濟職能。

(3)匯集的養老儲蓄多是長期資金,有利於促進資本市場發展。

2. 以稅收優惠作為撬動市場發展的杠桿

美國個人養老金制度肇始於1974年,標誌是引入了能夠享受稅收遞延優惠的個人退休賬戶(IRA)。其後,隨著稅優形式日益豐富和力度逐漸加大,個人退休賬戶快速普及。目前,美國個人養老金產品依據是否有稅優支持劃分為兩大類,有稅優支持的產品占大多數。例如,截至2021年壹季度末,美國目標日期基金合計規模為1.7萬億美元,其中85%都是由稅優政策支持下的養老基金持有的(個人退休賬戶持有18%,雇主退休賬戶持有67%)。

與美國類似,我國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等三地啟動了個人延稅養老險試點,允許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的投保人在個稅前列支保費,等到將來領取保險金時再繳納個稅。這是我國出臺的首個明確針對個人養老金產品的支持政策,目的是希望通過稅收遞延優惠增加商業養老保險產品對居民的吸引力。

3.個人養老金市場運營主體涉及多種金融機構

在美國,運營和管理個人退休賬戶的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兩大類。我國在2018年之前主要由人身保險公司擔當個人養老金市場主要運營者。近年,非保險機構也在監管推動下正式介入該領域。

2018年3月證監會發布《養老目標證券投資基金指引(試行)》,允許基金管理公司向居民出售旨在滿足養老需求的目標日期基金與目標風險基金。2021年9月15日起銀保監會選擇4家銀行理財子公司在4個城市開展養老理財業務試點,表明我國銀行業正式成為個人養老金產品的提供者。

二、中美兩國個人養老金發展水平差異較大

美國個人退休賬戶資產自1974年起開始快速積累,到2012年資產規模已經高達54070億美元,38年間年均增速在10%左右。美國投資公司研究所(ICI)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第二季度,全美有4790萬個家庭擁有個人退休賬戶,占全部家庭數量的37.3%。

截至2021年壹季度末,美國私人養老金市場資產合計為35.4萬億美元,其中個人退休賬戶資產為12.6萬億美元,占35.6%。無論從人群覆蓋面還是積累的資產看,個人養老金在美國居民退休收入保障體系以及資本市場發展中都扮演著重要角色。

相比之下,我國個人養老金市場仍以保險產品為主。銀保監會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三季度末,我國養老年金保險原保費收入為551億元,占人身保險保費收入的比重為2.1%,積累的保險責任準備金超過5600億元。

其中延稅型養老保險保費收入累計僅有數億元,稅收撬動效應並不顯著。專屬商業養老保險、養老目標基金、養老理財產品等新業務吸引的人數、積累的資產也十分有限。僅以養老儲備財富比較,當前我國個人養老金積累的資產合計不超過1萬億元人民幣,與美國12萬億美元的規模相去甚遠。中美兩國在個人養老金發展水平上的差距遠大於宏觀經濟的差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