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險待遇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經辦機構申請。女職工生育或流產後,憑當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和嬰兒出生、死亡或流產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手續,領取生育津貼。申請生育保險待遇,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證;(2)代表申請人申請的,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和授權委托書,以及委托人的身份證;(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生育服務證明或者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再生育服務證明;(4)協議服務機構出具的出生、死亡、流產醫學證明、專家鑒定證明、節育手術證明;(五)病歷、醫療費用收據及其他相關證據;(六)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經辦機構收到生育保險待遇申請材料後,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在10日內發放相關待遇;不符合條件的,在10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參保單位職工生育、終止妊娠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到協議服務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修訂)第五十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壹)女職工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支付。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第壹條孕婦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者其他屬於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勞動部關於印發的通知》第七條女職工生育或流產後,憑當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和嬰兒出生、死亡或流產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手續,領取生育津貼,報銷生育醫療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