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海事請求成立時,應當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是對公民造成損害的有關機關。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是指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或保險人依法限制賠償責任數額的壹種獨特的海事法律制度。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目的是,在法院作出分配該基金的判決或裁定後,無論本航次所涉及的每壹項有限債權是否已經登記,是否能夠得到清償,該債權都會因法律規定不允許再次起訴而消滅,從而進壹步保護責任人的利益。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是指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經營人、救助人、保險人在發生海事事故後,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
法律客觀性:
第六條海事訴訟的地域管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下列海事訴訟的地域管轄,依照下列規定: (壹)因海事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除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壹條的規定外,還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二)因海上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除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外,還可以由轉運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三)因海船租賃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交貨港、回程港、船籍港所在地和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四)因海上P&I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P&I標的物所在地、事故發生地和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五)因船員勞動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船員上船和離船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六)因海事擔保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抵押物所在地和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因船舶抵押權糾紛提起的訴訟,也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七)因海船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和優先權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和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