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範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二)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範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三)失業保險費征繳範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
(四)工傷保險費征繳範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
前款第(壹)、(二)項規定以外的城鎮居民,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第四條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和費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省、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五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費的登記工作,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可以開展與社會保險登記申報有關的檢查和調查。
地方稅務機關負責社會保險費的征收。
市財政、審計等部門和經辦銀行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工作。第六條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必須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第七條征收的社會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第八條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和管理應當公開、公平,接受社會監督。第二章征繳管理第九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地方稅務機關編制年度社會保險費征繳計劃,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條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登記包括以下項目:
(壹)單位名稱;
(二)住所或者經營場所;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四)單位類型;
(五)組織機構的統壹代碼;
(6)主管部門;
(7)隸屬關系;
(八)銀行賬號;
(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第十壹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繳費單位必須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非生產經營繳費單位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出具社會保險登記證明。第十二條繳費單位應當在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證後5個工作日內,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繳費登記手續。第十三條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繳費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結清欠繳的社會保險費,並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或者註銷手續。第十四條繳費單位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社會保險註銷登記手續。第十五條繳費單位必須在每月15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社會保險費數額。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核定繳款單位的繳款額,並開具征收繳款書。
付款人因自然災害、重大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辦理申報手續的,可以延期申請,待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後及時補辦。第十六條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個人,由其所在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第十七條地方稅務機關發現繳費人符合參保條件但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應當發出社會保險登記限期通知書,繳費人應當在限期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