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投資範圍
1、本基金可投資於境內市場和境外市場依法發行的金融工具。境內市場投資工具包括內地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創業板、中小板以及其他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內地依法發行、上市的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地方政府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次級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等)、資產支持證券、貨幣市場工具(包括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等)、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貨、國債期貨等)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2、境外市場投資工具包括已與中國證監會簽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或地區證券市場掛牌交易的普通股、優先股、全球存托憑證和美國存托憑證、房地產信托憑證;港股通機制下允許買賣的規定範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簡稱“港股通標的股票”);
3、已與中國證監會簽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或地區證券監管機構登記註冊的公募基金(包括ETF);政府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住房按揭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及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國際金融組織發行的證券;銀行存款、可轉讓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票據、商業票據、回購協議、短期政府債券等貨幣市場工具(此處所稱“銀行”應當是中資商業銀行在境外設立的分行或在最近壹個會計年度達到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級的境外銀行);與固定收益、股權、信用、商品指數、基金等標的物掛鉤的結構性投資產品;遠期合約、互換及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權證、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產品;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