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小區樓頂維修費該由誰承擔
1.樓房頂漏水的維修費,如果房屋還沒有過保修期的,應該由開發商承擔維修的責任;
2.如果過了保修期的,應該由該樓房的所有業主承擔維修的費
3.如果是因為住戶裝修或使用不當等非正常使用原因造成漏水,那麽可以要求該住戶修補並補償損失。
4.如果已過了保修期又非人為損壞的情況下造成滲漏,則應由整棟樓的業主***同分擔。
5.按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基本規則,建築物的樓頂空間應當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有。
6.如果小區已收取維修基金的,則從基金中支出
二、樓房維修基金交多少
1、售房單位按照壹定比例從售房款中提取,原則上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購房者按購房款式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
2、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3、我國的商品房在進行出售時,需要繳納相關的。相關的費用標準是根據這類房屋的總房款的2%-3%,進行相應的繳納。這類費用用於相應的房屋維修,壹旦房屋出現問題時,可以進行相關的申請用於這類房屋的維修使用。
三、房屋維修費收費標準
1、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2、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3、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1)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2)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壹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壹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有。經業主***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墻、無障礙設施等***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