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修基金是業主***有的資金,用於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護。當業主賬戶中的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低於首期交存額的30%時,業主應補交至該比例。維修基金的使用須經過業主大會決定,可用於電梯、屋頂、外墻等***有部分的維修和更新。維修基金非壹次性收取,而是可能會要求業主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二次或多次繳納。
維修基金的管理與使用:
1、維修基金的設立:住宅小區的開發商在交房時按照規定比例向業主收取維修基金,並將其交由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大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管理;
2、維修基金的存儲:維修基金應當專款專用,存放在指定的銀行賬戶中,不得挪用;
3、維修基金的使用範圍:主要用於小區公***部位、公***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及大型設備的更換;
4、維修基金的使用程序:由業主大會或物業管理委員會根據需要提出使用計劃,經業主大會決議通過後實施;
5、維修基金的監督管理:業主有權監督維修基金的收支情況,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主體應定期向業主公布維修基金的收支和余額情況。
綜上所述,維修基金是業主***有的資金,主要用於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護,當賬戶余額不足時需補交至規定比例,其使用需業主大會決定,且非壹次性收取,可能根據維修需要多次繳納。
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
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
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同決定: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有和***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二百八十壹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有。經業主***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墻、無障礙設施等***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