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非稅收入的征收管理、資金管理、支出管理、票據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以外的下列財政收入:
(壹)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具有政府職能的組織依據法律、法規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為支持公共事業發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償收取具有特定用途的政府性基金;
(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國有資產,包括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是通過租賃、轉讓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
(四)按照規定應當上繳國庫的國有資本分享的企業稅後利潤、國有股股息、紅利、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以及國有資本依法享有的其他經營收益;
(五)國有土地、海域、礦區、場地等公共資源的開發權、使用權、冠名權、廣告權、特許經營權等,通過招標、拍賣或者其他方式獲得的收入;
(六)按照國家規定的彩票資金比例籌集的彩票公益金;
(七)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依法查處違法案件、追繳贓款贓物取得的罰沒收入;
(八)以國家機關、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代行政府職能的組織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已指定特定捐贈對象和項目的定向捐贈收入除外);
(九)主管部門通過提取管理費、收入分成、下級資金或其他方式集中的下級機構的收入;
(十)納入非稅收入賬戶體系的各種賬戶產生的利息收入(含稅收利息收入);
(十壹)依法設定的其他非稅收入。
前款規定的收入屬於應稅收入的,依法納稅後上繳非稅收入。
社會保障基金和住房公積金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非稅收入管理應當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非稅收入項目的設立、收支管理和監督應當依法進行。
根據不同類型和特點,對非稅收入進行科學有效的管理。
第五條非稅收入實行征收與收支分開管理,按照財政綜合預算管理的要求,由政府統籌使用。
第六條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稅收入管理的領導,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積極推進非稅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非稅收入監管機制,切實提高非稅收入管理水平。
第七條市財政部門主管本市非稅收入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具體負責編制市級非稅收入年度預算(計劃)草案並組織實施。區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稅收入管理。
審計、價格、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權,做好非稅收入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八條向繳款義務人征收或者代收(以下統稱代收)非稅收入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為執收單位。
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執收單位可以委托其他單位征收非稅收入。應簽訂委托協議。受委托單位不得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征收非稅收入。
第九條代收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向社會公布本單位負責征收的非稅收入項目及其依據、範圍、標準、期限和程序,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二)編制本單位非稅收入年度預算(計劃)草案,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三)依法向繳款人足額征收非稅收入;
(四)記錄、匯總、核對並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非稅收入收繳情況;
(五)政府及其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執收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應當嚴格依法征收非稅收入,確保應收盡收,不得多收、少收或者擅自減征、免征、緩征,不得隱瞞、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私放、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已征收的非稅收入。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違法設定非稅收入項目、範圍和標準,收取非稅收入。
第十壹條依法應當繳納非稅收入的單位或者個人為繳款義務人。
繳款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標準、方式和途徑繳納非稅收入,不得逃避繳款義務。
第十二條符合非稅收入緩征、減征、免征條件的納稅人,可以提出書面申請,經財政部門批準;國家或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審批部門應當明確申請緩征、減征或者免征非稅收入的依據、範圍、條件、期限和程序,並向社會公布。
前款所稱緩征、減征、免征,僅適用於本級管理的非稅收入。
第十三條財政部門負責組織非稅收入的征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非稅收入的代收銀行,並可以在代收銀行設立匯繳賬戶,用於非稅收入的收繳、記錄和匯繳。財政部門根據雙方約定,根據業務量或者銀行收取的非稅收入金額,向代收銀行支付手續費。
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執收單位可以開立非稅收入匯繳專用存款賬戶,用於收取本單位現場或零散的非稅收入,並按規定上繳財政。
第十四條非稅收入采取直接繳款或者集中匯繳方式繳納。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當場收繳或者劃入非稅收入匯繳專用存款賬戶的非稅收入,應當采取集中繳納方式,采取直接繳納方式。
采用直接繳款方式的,繳款人應當憑執收單位或者其委托單位開具的繳款憑證,將非稅收入直接繳入財政部門在代收銀行營業網點設立的國庫單壹賬戶、財政專戶或者匯繳賬戶,或者通過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繳款渠道繳納。
采取集中匯繳方式的,執收單位或者其委托單位向繳款人收取款項並開具財政票據或者發票後,應當在同級財政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匯總填制繳款憑證,按照征收項目代碼將非稅收入繳入國庫單壹賬戶、財政專戶或者財政部門設立的匯繳賬戶。第十五條財政部門負責建立和管理本級非稅收入賬戶體系,包括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國庫單壹賬戶,用於記錄、核算和反映預算資金的收支活動;在銀行開立非稅收入財政專戶,用於記錄、核算和反映未納入預算的非稅收入及其支出活動;以及其他賬戶,用於記錄、核算和反映非稅收入的匯繳、集中支付和專項支出。
第十六條按照財政分級管理體制,國家征收的非稅收入全部繳入中央國庫;涉及市與州、省分成的非稅收入,分成比例應當按照國務院、省政府及其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涉及市、區的非稅收入比例由市政府或者市財政部門規定。
上下級分成的非稅收入,由財政部門按照就地繳款、分級結算、及時結算的原則定期結算,不得拖延、截留、扣壓。
第十七條非稅收入繳入國庫單壹賬戶或者非稅收入財政專戶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退還國庫:
(壹)超額支付、重復支付、錯誤支付;
(二)因調整非稅收入征收標準,需要退庫的;
(三)財政部門規定應辦理退庫手續的其他情形。
非稅收入的支取通過國庫單壹賬戶和非稅收入專用賬戶辦理,不得辦理其他賬戶。
第十八條需要將非稅收入繳庫的,由繳款人向執收單位或者其委托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由執收單位或者其委托單位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並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如需退還執收單位及其委托單位或代收銀行,要求退還的執收單位或代收銀行應書面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
執收單位或者其委托單位發現需要退還繳款義務人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經批準後退還繳款義務人。
財政部門收到資料齊全的退庫申請後,屬於同級管理權限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審批退庫;涉及上級財政部門管理的非稅收入,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並按規定程序報上級財政部門審批。第十九條按照綜合財政預算的原則,將非稅收入納入政府統壹預算體系。
非稅收入應當與執收單位的支出分離,但指定用途或者彌補成本支出的除外。
有特殊用途的非稅收入,應當在預算編制和執行中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安排,專款專用,結余可以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條非稅收入支出安排納入部門預算。
執收單位的基本支出應當根據其職能、人員編制和部門預算核定的支出標準統籌安排;項目支出由同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審批。
征收單位委托其他單位征收非稅收入,通過部門預算安排。為取得國有資產或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所必需的收取費用,應當按照規定經財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壹條部門和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部門預算執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
第二十二條非稅收入支出資金由財政部門撥付,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具體辦法按照市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第二十三條財政票據是執收單位或者其委托單位或者代收銀行在收取非稅收入時,向繳款人開具的由財政部門印制的收款憑證,是財政收支憑證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
收取非稅收入時,應當開具財政票據。執收單位或其委托單位或代收銀行未按財政部門的規定向付款人開具財政票據的,付款人有權拒付並向財政部門投訴。
第二十四條財政部門及其財政票據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財政部門的規定,領購、保管和發放財政票據,並檢查和核銷財政票據的使用情況。
第二十五條執收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和收入水平或者財務隸屬關系領購、開具、保管、核銷財政票據,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確保財政票據的安全合法使用。
第二十六條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私自轉讓、出借、使用、開立、偽造、塗改、印制和銷毀財政票據;禁止使用財政票據亂收費、亂罰款或者超出規定的範圍和標準收取非稅收入;禁止使用非法財政票據。第二十七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非稅收入財政票據的征收、存儲、支出和使用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非稅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審計、物價等部門應當依法對非稅收入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
監督檢查部門實施監督檢查後,應當出具檢查結論;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當依法移送。移送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移送部門。
第二十八條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本部門、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或者其委托單位的監督管理,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完善內部監督機制,及時糾正和處理違法違規行為;接受有關部門和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拒絕、隱瞞、謊報、阻撓和拖延,嚴格執行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檢查和處理決定。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監督檢查部門舉報違反非稅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受理部門應當依法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有聯系方式的檢舉人;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負責受理和調查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不得將舉報人的姓名和舉報材料轉交被檢舉的單位和個人。
對舉報違法行為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由政府或財政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屬於《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所列違法行為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或處分。
第三十壹條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財政、審計部門責令改正,追繳應收、應付非稅收入,退還違法多收的款項,調整相關會計賬目;對代收單位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對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法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收非稅收入的;
(二)違法征收、少征非稅收入的;
(三)違反收集分離規定的;
(四)轉移、私分或者變相私分非稅收入的;
(五)未按照規定退還非稅收入的;
(六)不按照規定購買、發放、保管、銷毀財政票據,使用財政票據亂罰款或者使用非法財政票據的;
(七)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職責的。
第三十二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財政、審計部門責令改正,收回應收非稅收入並調整相關會計賬目;對單位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對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壹)作為繳款義務人逃避繳納非稅收入義務的;
(二)未按規定執行部門預算的;
(三)違反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
(四)不履行內部監督義務或者拒絕接受有關部門、機構依法監督的。第三十三條市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非稅收入征收管理、部門預算、綜合財政、分類管理、收支兩條線、監督檢查的實施辦法。
稅務部門實施本辦法的具體操作程序由市財政部門和稅務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縣級市非稅收入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06年6月6日起施行。1997發布的《廣州市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10月第199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