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壹種臨時補償。失業保險的目的是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主要適用於城鎮企事業單位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壹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員工非自願終止雇傭關系具體包括以下情況:
(壹)勞動合同終止的;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用人單位因克扣工資、拖欠工資或者未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因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學歷、資格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八)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六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後,應持本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從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由社會保險機構按月支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據,失業人員憑單據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