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修資金的收取比例在買受人向開發商購買房屋並辦理產權過戶時,按照總房價的2%-3%或每平方米100-200元的標準向該房屋所在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繳納。維修資金的具體收取標準由各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情況確定。
商品房銷售時,購房人與售房單位應簽訂相關維修基金繳納協議,購房人應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開發商)繳納維修基金。開發商收取的維修基金屬於全體業主,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專項維修資金繳納標準:高層(含帶電梯多層)90元/_,多層(含別墅)50元/_(各地房屋維修資金標準與經濟水平掛鉤,具體收取標準略有不同);
房屋維修基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比例×面積。
註:維修基金的具體標準由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因此維修基金的比例因地區而異。建議購房者去當地站或房管局站了解詳情。
根據建設部和財政部第2004號令。165《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1.商品房、非住宅房屋的業主應當按照自有物業建築面積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的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數額為當地房屋建築安裝工程造價每平方米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實際,合理確定並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的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數額,並適時進行調整。
2、出售公有住房,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壹)業主按其擁有的物業建築面積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房屋首期專項維修資金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應當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20%、高層住宅不低於30%的比例,從銷售資金中壹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