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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基金的計稅額是怎麽算的?

防洪基金的計稅額是根據行業不同,計征也不同,具體以當地規定為準。

以江蘇為例,根據《江蘇省防洪保安資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規定》第五條 工業、交通、農業等生產企業按上年銷售收入的1‰征收。

第六條 商業、外貿、物資、供銷等商品流通企業中的零售企業按上年銷售收入的1‰征收,批發企業按上年銷售收入的0.5‰征收。

第七條 銀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征收;保險公司按上年保費收入的0.6‰征收;各類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證券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按上年業務收入的1‰征收。

第八條 其他行業的各類企業按上年銷售收入中營業收入的1‰征收。對於跨行業經營的企業,如涉及到不同的征收標準,應分別核算並適用相關標準征收。不能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征收標準。

第九條 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按上年營業收入的1‰征收,該營業收入指事業收入(主營收入)、經營收入等計征營業稅或增值稅的營業額。

第十條 城鎮個體工商戶按上年營業收入的1‰征收。無法確定營業收入的,可實行定額征收。征收定額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確定。

擴展資料:

《江蘇省防洪保安資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規定》第十五條 防洪保安資金對繳納單位實行按季征收。由征收機關通過銀行辦理特約委托收款,也可由繳納單位在季度終了後10日內向規定的征收機關繳納。個人繳納的防洪保安資金應當於每年9月底前壹次繳清。

第十六條 征收機關征收防洪保安資金,必須每年向財政主管部門報送征收企業清冊,必須使用各級財政部門制發的專項收費票據,在向財政主管部門繳納防洪保安資金的同時必須繳納防洪保安資金收據第四聯、防洪保安資金專用繳款書第五聯或委托收款憑證等票據。

宿遷市政府——江蘇省防洪保安資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