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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怎麽核算?

法律解析:用人單位為工傷職工購買工傷保險,應當由社保基金支付的金額由用人單位向社保部門申報,經審核後的金額轉入用人單位的銀行賬戶,再由用人單位支付給工傷職工。受傷害職工也可與用人單位協商,按社保部門要求提供相應材料,將賠償金額作為用人單位支付的費用轉入職工本人賬戶。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應當協商確定賠償金額和支付時間。用人單位未給工傷職工購買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全部工傷賠償責任,賠償金額和支付時間由雙方協商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康復費;(2)住院夥食補助費;(3)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四)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5)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壹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月傷殘津貼;(7)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6)。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付:

(壹)工傷待遇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二)五、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壹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