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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社會保險稅的爭議。

中國社會保險基金籌集的“稅”與“費”之爭

首先,這個問題:費還是稅?

(壹)中國的社會保險制度是“統賬結合”。

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險制度只針對城鎮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改革的趨勢是建立和完善“統賬結合”的社會保險制度。1993 165438+10月14我國十四屆三中全會作出的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決定,提出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向。1995 3月1日,國務院發布《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確立了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原則,規定了改革的目標和原則。1997年,國務院發布《關於建立統壹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按照本人工資的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其余部分計入企業繳費。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分攤的部分要逐步降低到3%。個人賬戶存款,每年參照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個人賬戶儲存額僅用於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調動時,個人賬戶全部隨之轉移。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時,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可以繼承。2005年,國務院發布《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從2006年6月起,個人賬戶規模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計入個人賬戶。

國務院1998 12發布《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制定了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主要政策。職工個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單位繳費由統籌地區根據個人賬戶繳費範圍、職工年齡等因素確定,部分計入統籌基金。

國務院頒布《失業保險條例》1999。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原則是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負擔。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工資總額的2%,職工繳納本人工資的1%。

(二)社會保險籌資的“稅”與“費”之爭

目前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的征收方式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然而,在我國“統賬結合”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中,用人單位和個人不繳、拖欠和中斷繳納保險費的現象十分嚴重。據統計,2002年底,全國累計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439億元。對80萬家企業養老保險費繳納情況的審計顯示,有320.6萬人少報、漏報繳費,金額達23億元。因此,開征社會保險稅的呼聲逐漸高漲。

主張開征社會保險稅的人認為,它有以下好處:第壹,開征社會保險稅有利於強化強制籌資,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的征繳,為社會保障提供穩定的資金來源;其次,采取稅收征管的形式,可以在全國範圍內使用相同的稅率,為勞動力在全國範圍內的流動提供物質保障;第三,開征社會保障稅,實行基金收支兩條線,有利於完善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督機制,保證基金安全,降低征收成本;第四,有利於國際接軌。目前,世界上已有172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社會保障制度,其中近100個國家開征了社會保險稅。

反對開征社會保險稅的人認為:首先,開征社會保險稅與稅收特性相沖突。稅收有三個特點:強制性、免費性和固定性。我國的社會保險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是社會保險和基金儲備的部分積累模式,具有相對權利義務的突出特征,尤其是個人賬戶是私有的,與稅收特征相沖突;其次,開征社會保險稅與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模式相沖突。是收費還是征稅,取決於社保的制度模式,壹些積累的社會保險制度適合收費;第三,中國的實際社會經濟狀況決定了社會保障制度安排的多樣性,改變征收方式不適合中國的實際情況。社會保險稅要求整合社會保險制度安排;第四,開征社會保險稅將使政府再次陷入沈重負擔。改變籌資方式會使政府陷入對未來社會保險支出承擔無限責任的困境。二、社會保險“稅”與“費”之爭的法律分析

從上述社會保險“稅”與“費”之爭來看,社會保險“稅”與“費”之爭主要取決於三個因素:壹是稅費的特性;第二,社會保險的制度模式;三是社會保障權的責任主體。前者涉及稅法,後兩者涉及社保法。

(壹)社會保險“稅”與“費”之爭的稅法分析

1、“稅”和“費”的特征分析

納稅人是國家或地方自治組織,以財政收入為目的,在有法定納稅要求的情況下,無特定待遇地收錢。稅收不同於費用和福利,不需要繳納。[3]

“費”是非稅公共主體,不以支付為基礎,包括費用和利益。費用由私人根據公共行政的使用情況支付,由國家或地方自治組織收取,包括管理費和使用費。如果是為國家的特殊行政服務提供的,例如頒發證書和執照的副本,則待遇和費用的支付是行政費用。如果支付的費用是交付給特定對象或提供公共財產供其使用,則屬於使用費,如垃圾清理費、博物館入場費、路邊停車費等。受益費是指國家或地方自治組織基於其主權為滿足財政需要而建造、改善或增加建築物或公共設施所收取的全部或部分費用的貨幣支付。好處費不需要義務人實際獲得利益,只存在獲得利益的可能性。它不同於費用,因為付款和付款處理之間沒有直接的關系。[4]

所以,社會保險基金是靠“稅”還是靠“費”籌集,取決於社會保險基金是否有繳費待遇。如果有待遇支付,可以不實行“稅”的辦法,只能實行“費”的辦法。沒有繳納社會保險基金的,不能以“費”的形式實施,只能以“稅”的形式實施。

2、財務目的規範和導向控制目的規範。

稅法以財政收入為目的,稱為財政目的規範。這些規範貫徹了按能力征稅的原則。如果立法者主要是為了介紹具體政策的形成效果,歸納監管規範,比如經濟政策、社會政策等。為了實現這種誘導控制功能,不惜犧牲同等銷售能力的原則。因此,誘導性管制的本質是打破作為“經濟激勵”的平等負擔原則,以督促納稅人做或不做某件特定的事情。[5]

因此,如果以“稅”的方式籌集社會保險基金,需要區分征收是針對財政收入還是誘導性調控,由此產生的法律規範是稅法還是社會法。

(二)社會保險“稅”與“費”之爭的社會保障法分析。

1,社會保險的制度模式

根據是否積累,國際上基本上有三種社會保險制度模式:現收現付模式、完全積累模式和部分積累模式。現收現付制采用“以支定收”和“量入為出”的籌資方式,可以在代際間和同代內進行收入再分配。完全積累制其實就是個人的收入在這壹代人中跨時間的分配,也就是把年輕時交的保險費積累起來供退休使用。部分積累制既要實現保險費用的代際轉移,又要提高儲蓄率,以克服現收現付制無法應對人口老齡化的缺點。

采用現收現付模式的社會保險制度可以通過收費和稅收兩種方式籌集社會保險基金。完全積累模式的社會保險制度適合通過收費的方式籌集社會保險基金。部分積累模式的社會保險制度可以合並稅費。

2.社會保障權的責任主體。

社會保障從農牧社會的官辦、民間、宗教慈善發展到工業社會的正式制度安排,從統治者的恩賜發展到公民的壹項基本權利,走過了壹條從慈悲到公平正義的道路。[6]把社會保障作為政府的義務和責任,承認公民要求社會保障是壹種公民權利,標誌著社會保障真正成為壹種公正的制度安排。社會保障權是指法律賦予公民在壹定條件下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以滿足其維持壹定生活水平或質量的需要的權利。[7]因此,在現代社會,社會保障權的責任主體是政府和社會。無論社會保障制度采取何種籌資方式,即無論是“稅”還是“費”,政府都應該對公民的社會保障負責,承擔無限責任。

我國應建立稅費結合的社會保險基金籌集模式。

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采用“稅”還是“費”,主要取決於社會保險基金是否符合稅費特點和社會保險的制度模式。根據上述稅法和社保法的分析,筆者認為我國社會保險法律制度應實行稅費結合的社會保險基金籌集模式:用人單位繳納到社會統籌賬戶的部分由稅收征收,職工個人繳納到個人賬戶的部分由社會保險機構以手續費的形式征收。

(壹)稅費結合的社會保險籌資模式符合稅費特點。

1.社會統籌賬戶中的資金符合稅收的特征。

按照我國現行的“統賬結合”社會保險制度,社會統籌賬戶的資金主要由單位繳納的費用形成,繳費主體是用人單位。對於用人單位來說,這部分是不繳納的,所以只能以稅的形式使用,不能以費的形式使用。但是,這種稅不是針對金融,而是針對社會政策。因此,它沒有遵循按能力征稅的原則,而是因為更高的憲法基本權利所保障的公共福利要求而犧牲了平等原則。這符合社會保險稅的累退性質。由此產生的法律規範也屬於社會法的範疇。

2、個人賬戶資金按照手續費的特點。

按照我國現行規定,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職工養老,不允許提前支取。職工調動時,個人賬戶全部隨之轉移。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時,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可以繼承。所以個人賬戶的資金是要交的,不是稅,是符合收費性質的。職工個人通過繳費形成的個人賬戶,屬於個人財產,符合未來社會保險基金市場化改革的要求。這部分資金可以由個人以合適的方式進行管理和投資。

(二)稅費結合的社會保險籌資模式符合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

我國是建立和完善“統賬結合”的社會保險制度,稅費結合的社會保險基金籌集模式符合“統賬結合”的社會保險制度。“統賬結合”的社會保險制度要求社會統籌賬戶中的資金籌集以稅的形式,個人賬戶中的資金籌集以費的形式。

中國憲法確認公民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利,而這壹基本權利的責任主體是政府和社會。稅費結合的社會保險籌資模式沒有改變社會保險籌資方式的多元化,而是以稅收的方式強化了籌資的剛性和政府的社會保障責任,符合社會保障法的基本原則。

(三)稅費結合的社會保險籌資模式的具體制度構想

1,社會保險稅納稅人。社會保險稅的納稅人是城鎮各類企事業單位,以及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職工個人以繳費形式形成個人賬戶,由單位代扣代繳。

2.社會保險稅的對象。社會保險稅屬於所得稅的範疇,既不是流轉稅,也不是財產稅,其征稅對象是作為納稅人的企事業單位的“工資總額”。企事業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稅,可計入企業管理費用,在繳納所得稅時扣除。就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而言,征稅對象為當地上壹年度職工平均工資。

3.社會保險稅稅目。稅目的設置要從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現狀出發,從退休養老保障項目和失業救濟項目到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等項目並存。[8]

4.社會保險稅稅率。社會保險稅應采用比例稅率,總體稅率為20%-30%。

5、社會保險稅收減免項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予以減免:(1)無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二)因不可抗力造成重大損失,無力繳納社會保險稅的;(三)納稅人用於公益救濟的捐贈;(四)從事個體生產經營的殘疾人和烈士家屬;(五)國家規定的其他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