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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價格調節基金怎麽征收

寶雞市人民政府關於征收價格調節基金的公告

2011年11月7日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在全市範圍內開征價格調節基金。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壹、征收依據

為了增強政府運用經濟手段對市場價格調控的能力,解決低收入群體因價格上漲帶來的生活困難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價格法》、《國務院關於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群眾基本生活的通知》、《陜西省價格條例》、《陜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壹步做好穩定市場價格保障群眾基本生活工作的通知》、《寶雞市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決定在全市範圍內征收價格調節基金。

二、征收時間和征收單位

根據《寶雞市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征收價格調節基金,統壹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

三、征收範圍和征收標準

凡在全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采礦業(煤炭開采和洗選業、有色金屬采選業、非金屬采礦業)、酒、卷煙業、房地產開發業、金融、保險、通訊業以及賓館酒店業、飲食業、娛樂業、成品油銷售企業依照《寶雞市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繳納價格調節基金。

(壹)煤炭開采和洗選業執行省上規定的標準(對已征收了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煤炭、焦炭生產企業,不再征收價格調節基金)。有色金屬采礦業按銷售收入的0.5%、非金屬采礦業按銷售收入的0.5%征收。

(二)酒制造、銷售業按銷售收入的0.5%征收。

(三)卷煙制造、銷售業按銷售收入的0.5%征收。

(四)房地產開發銷售企業按銷售收入的0.5%征收。

(五)金融、保險業(免稅險種除外)按經營收入的0.3%、通訊業按經營收入的0.5%征收。

(六)賓館酒店業(40張床位以上)、飲食業(營業面積150平方米以上)、娛樂業(營業面積150平方米以上)按營業額的0.3%征收。

(七)成品油銷售企業按銷售收入的0.5%征收。

四、價格調節基金的主要用途和管理

價格調節基金主要用途有:對執行政府價格幹預措施、緊急措施等價格政策受到經濟損失的經營者給予價格補貼;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的異常波動而實施的價格補貼、貸款貼息等;對因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大幅度上漲而給予低收入群體的臨時價格補貼;蔬菜、畜禽等農副產品生產流通環節的價格補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價格補貼。

價格調節基金管理采用財政專戶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按照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節余結轉、滾存使用的原則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五、價格調節基金的處罰

對不按期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的單位和繳納人,經征收單位2次催繳仍不繳納的,征收單位應報市、縣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由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特此公告。

寶雞市人民政府

二〇壹二年壹月十八日